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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如何确保生产作业环境满足《规范条件》要求?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制度,每年至少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检测”。鉴于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是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第十七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的监督检查”。因此,在开展铅蓄电池企业规范审核时,需要企业提供有效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以及当地(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函或认可证明(由当地疾控中心出具检测报告的不需要提供委托函或认可证明)。
(四十五)为什么要设置警示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由于熔铅、铸板及铅零件、铅粉制造、分板刷板(耳)、装配焊接、废极板处理等工序会产生较多铅烟、铅尘,有可能对生产员工的健康造成损害,因此被《规范条件》列为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岗位,要求设置警示标志。在安放警示标志时,应做到每道工序或工段所在位置至少安放一个。
(四十六)为什么要安装送新风系统,并禁止使用工业电风扇?
送新风系统可以向员工工作位置输送新鲜空气,稀释铅烟铅尘等污染物,减少员工吸入的有害物质。该套系统的配置成本不高,职业病危害防护效果明显,因此,《规范条件》要求每个企业均应配备该系统。在送新风系统的设计过程中,应该注意考虑整体性,对铸板、涂板、灌粉、包板、称板、装配焊接等固定工位,应保证每个工位均能覆盖。另外还应注意进风口不能设在车间内,否则达不到输送新鲜空气的效果。目前不少企业采用工业电风扇替代通风系统或进行降温,这样会造成车间内烟尘弥漫,污染扩散,损害员工健康,因此在《规范条件》中加以禁止。
(四十七)为什么要将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等情况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规范条件》中对此也作了相应要求。
(四十八)为什么要对员工定期体检和采取主动防护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在《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中,也对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费用、时间、惩罚措施等做出明确规定。此外,《规范条件》中除了要求对普通员工进行一年一次的血铅检测外,对涉铅岗位的员工要求每半年检测一次血铅,一旦发现血铅超标情况应及时、主动采取食用排铅食品、服用排铅口服液等措施,尽可能减少铅污染对员工健康造成的损害。
(四十九)为什么提倡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建立电池回收系统?
我国是铅蓄电池的使用大国,每年有大量铅蓄电池自然报废,其中大部分被无资质的小回收作坊加以回收利用。这些小作坊往往只对电池中残值较高的含铅极板进行重新冶炼,而将含铅酸液随意倾倒,含铅隔板、壳体等随意丢弃,对环境造成极大污染。因此,《规范条件》提倡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鼓励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利用销售渠道建立回收系统,并与有资质的再生铅企业合作,形成完整的铅蓄电池生产和回收体系,斩断废旧铅蓄电池流向无资质回收作坊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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