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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2016-08-31 09:07来源:北极星输配电网整理关键词:充电设施充换电站江西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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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输配电网获悉,近日江西省发改委印发了《江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新建住宅停车位全部建设充电设施,个人建设无需备案、办理许可证和申请用电报装。

在办理规划许可方面,个人在自有停车位(库),及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则应办理相关许可证。

商业服务业设施、公共机构和单位内部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应当取得业主或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同意。在住宅小区建设充电设施,不得侵占业主的合法权益。此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支持和配合充电设施建设,配合充电设施建设单位开展工作,不得阻挠充电设施合法建设需求。

在管理和用电报装上,居民个人新建自用充电设施的,可不需要进行备案,不需向供电企业申请用电报装手续。非居民个人充电设施,由产权单位或委托建设单位向供电企业申请用电报装手续。新建独立占地的充电设施项目,要备案或审批后办理相关许可证。

最后,《办法》指出,充电设施电费价格按照《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省直有关部门,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办),有关企业:

为加快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规范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文件精神和省政府安排部署,我委研究制定了《江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8月16日

江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发展,规范充电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保证充电设施安全高效运行,促进电动汽车的推广应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联合印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1454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6〕3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充电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换电设施,可分为自用、专用和公用三类。

(一)自用充电设施,指居民个人在自有产权或拥有使用权的固定停车位安装,专为其私人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二)专用充电设施,指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交环卫、园区等内部场所建设,为特定车辆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三)公用充电设施,指在规划的独立地块、社会停车场、文体场馆停车场、商业超市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加油加气站、高速服务区等区域规划建设,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第三条江西省行政区域内充电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建设管理

第四条允许个人、企业、社会团体等各类主体,投资建设充电设施,支持创新投资建设模式。

第五条充电设施建设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建设方应切实落实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主体责任。充电设施建设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机电安装资质,其中从事电力设施建设的施工单位应当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第六条各类用途的充电设施配置要求如下:

(一)新建建筑充电设施

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预埋电力管线和预留电力容量,下同)。

新建大型公共建筑物(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等)配建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按不少于规划停车位数10%的比例建设或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

(二)已建(在建)建筑充电设施

已建、在建的住宅小区、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应通过改造、加装等方式建设充电设施。在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不影响车辆进出的前提下,鼓励在现有加油加气站增建充电设施。

第七条个人在自有停车位(库),及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在商业服务业设施、公共机构和单位内部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应当取得业主或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在住宅小区建设充电设施,不得侵占业主的合法权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支持和配合充电设施建设,配合充电设施建设单位开展现场勘查、用电安装、施工建设等工作,不得阻挠充电设施合法建设需求。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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