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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2016-08-31 09:07来源:北极星输配电网整理关键词:充电设施充换电站江西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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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项目管理

充电设施建设实行备案制管理,对于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充电设施项目实行审批制管理。

(一)居民个人新建自用充电设施的,可不进行备案。其它充电设施项目在县(市、区)发改委备案或审批。

(二)新建独立占地的充电设施项目,备案或审批后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相关并网报装事项,对于其它充电设施项目,建设方应提交土地使用权者同意书。

县(市、区)发改委应简化管理程序,承诺办理期限。相关项目备案和审批数据每半年由设区市发改委(能源局)统计上报省发改委(能源局)。

第十条用电报装

(一)居民个人自用充电设施,可不向供电企业申请用电报装手续,需扩容的可直接向供电企业申请用电报装手续;非居民个人充电设施,由产权单位或委托建设单位向供电企业申请用电报装手续。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者书面同意后,可以作为独立主体申请用电报装。

(二)供电企业应当制定充电设施报装业务办理指南,明确各类充电设施履行报装资料提交、供电方案协议签署、受电工程设计和审核、供用电合同签署和竣工报验等电力报装流程。供电企业每季度应将本服务区内充电设施报装数据上报同级发改委(能源局)。

(三)充电设施用电不得接入住宅小区为公建设施供电的低压线路(指住宅小区用于向电梯、水泵、消防、道路照明等公用设施供电的专用线路)。

第三章运营管理

第十一条充电设施运营方应当遵循国家有关运营和管理的技术规范、服务标准,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应建立充电运营管理体系,对充电服务进行全过程管理,为用户提供充电服务及增值服务。

(二)应按照国家标准对电能质量进行监测,不得因充电设施接入对公共电网安全及电能质量造成影响。

(三)应对所使用计量器具依法检定或校准。

(四)应定期对充电设施的检修、试验和维护,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五)应在充电设施的明显位置粘贴直观、简洁的用户操作说明和安全警示等信息。

(六)应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保证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

(七)应根据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调整情况,及时对充电设施进行相应升级改造。

第十二条鼓励有条件的自用和专用充电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对外营业的充电设施应由专业的运营企业运营管理。

第十三条个人对自用充电设施承担安全、消防及其他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充电设施使用者应当按照充电设施的操作规定安全、规范的使用充电设施,任何人不得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充电设施。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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