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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扶持办法》通知及解读

2016-05-10 08:57来源:上海市政府关键词:充换电设施充电电价上海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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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鼓励采用合建方式建设充换电设施。采用合建方式建设的充换电设施,无需单独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规划、土地、施工许可手续。对用地规模不突破主体项目原用地规模的充换电设施,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在规划参数确定、土地供应方式等方面予以支持。

3.对技术水平高、示范效应强、产业带动大,经论证确需独立用地且符合已批准城乡规划的充换电设施示范项目,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供应上可予支持,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单建项目应按集约化、少占地的原则设计。

4.对充电桩和采用合建方式建设的充换电设施,按一般电气设备安装管理,可不办理项目备案或核准。申请政府补贴的,应到区域供电公司报备信息,由区域供电公司按月集中向所在区(县)发展改革委办理信息报备。需单独征地的充换电设施,应按有关规定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项目核准。国家充换电设施项目管理规定出台后,按国家政策执行。

(六)对自用、专用充换电设施和列入年度计划的公用充换电设施建设涉及的电力排管工程,经综合平衡后优先列入道路掘路计划。排管工程需在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公路竣工后5年内,或在大修的城市道路、公路竣工后3年内的道路上开挖施工的,市、区(县)城市道路、公路管理部门掘路修复费用按实收取(不按沪建交〔2011〕513号文收取加倍掘路修复费)。

(七)加强金融服务支撑。鼓励金融机构在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下,根据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的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保险品种,拓展充换电设施建设融资渠道。对拥有良好诚信记录的充换电企业,支持其申报中央专项建设基金。

第四条(年度计划的编制与实施)

(一)市政府成立由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等部门组成的市推进充换电设施建设工作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推进办”)设在市交通委。

充换电企业应在每年8月底前,向市推进办上报下一年度充换电设施年度建设计划,计划包括拟建设施台数、地址、设备投资、拟申请补贴金额等内容。

(二)市推进办会同相关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对计划进行汇总平衡后,编制并下达全市年度建设计划。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按计划推进实施,定期向市推进办报送计划执行情况,并抄送市发展改革委。

(三)对符合政府补贴扶持范围的项目,市交通委初审后于每年9月底前,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综合平衡后,印发充换电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第五条(设备投资及运营补贴资金申请程序)

(一)申请设备投资及运营补贴的充换电企业,应填写《充换电设施设备投资及运营补贴申请表》。申请企业平台和市级平台补贴的单位,应填写《充换电设施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市级平台、企业充换电设施数据采集与监测平台补贴申请表》。以上申请表可在市级平台网站上下载。

(二)充换电企业在项目(含企业平台)建成投产后,将《充换电设施设备投资及运营补贴申请表》和《充换电设施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市级平台、企业充换电设施数据采集与监测平台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交市级平台,并提交以下资料:

1.设备合同,设备发票(复印件)。如是外文合同、发票,需附有中文译件。

2.项目信息报备文件或项目核准文件(单独征地项目)。

3.电费凭证。

4.充电设施基本数据自愿按市级平台要求接入的承诺函。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市级平台每季度汇总设备投资(运营)补贴材料,并于次季度第一个月,将汇总的材料、市级平台出具的充换电设施设备投资及运营补贴初审意见,报送市发展改革委,抄送市交通委。

原标题:《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扶持办法》有关解读说明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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