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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储能网获悉,华北能监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印发华北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试运行版)的通知》,为建立调峰辅助服务市场化新机制,发挥市场在调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充分挖掘华北电网及各省网调峰资源,保障华北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提升风电、光伏等新能源消纳空间,实现调峰责任在不同发电企业之间的公平分摊。调峰服务费用应由火电(燃煤、燃气)、风电、光伏(扶贫光伏场站除外)等发电企业及参与市场化交易的用户共同承担。
华北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由华北调峰辅助服务市场和省网调峰辅助服务市场构成。华北市场以省网(控制区)为单位开展,省网市场在省网(控制区)内统一开展,京津唐电网按照相关文件要求作为统一控制区参与华北市场,作为统一控制区开展省网市场。华北市场在各省网根据日前发电预计划(日内发电计划)预测下备用不足将导致发生弃风弃光时启动,各电力调度机构在华北市场申请购买的调峰需求量应根据省网(控制区)下备用情况经过严格测算后确定。待条件具备后,华北市场应引入双边报价机制,购买调峰资源的省网(控制区)应定期向域内新能源发电企业询价,采用双向竞价或价格敏感性申报方式开展华北市场交易并确定中标量。
华北市场调峰服务费用的分摊按照“谁提供、谁受益,谁使用、谁承担”的基本原则,以每个风电场、光伏电站市场开展时段的发电量为依据计算每个风电场、光伏电站所需分摊费用。
运行周期为2018年12月28日至2019年3月15日。2018年12月31日至2019年1月31日华北市场及省网市场调峰服务及分摊费用按照50%进行结算,2019年2月1日起正常开展结算。
详情如下:
华北能源监管局关于印发华北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试运行版)的通知
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国网北京市、天津市、冀北、河北省、山西省、山东省电力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
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同意开展华北、华东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试点工作的复函》(国能函监管〔2018〕104 号)的要求,为加快推进华北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建设,确保华北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化交易的有序开展,我局组织拟定了《华北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经向各方征求意见并根据模拟运行情况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华北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试运行版)(以下简称《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保证华北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平稳有序运行,现就市场运行期间相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试运行周期为2018年12月28日至2019年3月15日。请各相关电力调度机构做好市场时段和非市场时段的衔接工作,市场运行时段按照《规则》相关要求开展各项工作,严格执行市场出清结果,杜绝因电网异常、民生供热保障等特殊情况以外的市场干预行为。非市场运行时段应保持现有工作流程和职责界面不变。
二、市场运营机构应不断完善华北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加强市场运行期间的信息批露工作,按周向市场主体发布气象信息、负荷预测、市场出清结果等与市场运行相关的公开信息,后续根据市场运行情况逐步缩短信息批露周期。
三、为保证市场平稳过度,2018年12月28日至30日不开展市场结算,2018年12月31日至2019年1月31日华北市场及省网市场调峰服务及分摊费用按照50%进行结算,2019年2月1日起正常开展结算。试运行期间市场出现重大问题时可暂停市场结算,并组织市场相关方对《规则》和市场平台作进一步完善。
四、华北电力调控分中心应会同各省(区、市)调度机构加强电网调峰供需形势分析,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对调峰资源严重供不应求的情况要编制市场应急处置预案并报我局备案,要提前明确有效的干预手段确保调峰市场有序运作。购买调峰资源的省网(控制区)应根据电网下备用情况经过精确测算后确定需求量,严禁随意申报调峰需求。
五、各有关发电企业应积极参与华北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不断加强内部管理,优化报价策略,提升市场竞争能力,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市场良好运作。各单位应按要求做好市场运行期间的相关工作,在《规则》执行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
2018年12月25日
华北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
(试运行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调峰辅助服务市场化新机制,发挥市场在调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充分挖掘华北电网及各省网调峰资源,保障华北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提升风电、光伏等新能源消纳空间,实现调峰责任在不同发电企业之间的公平分摊,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 号)及其相关配套文件、《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 432 号)、《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16〕625 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 2018 年体制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能综法改〔2017〕57 号)、《完善电力辅助服务补偿(市场)机制工作方案》(国能发监管〔2017〕67 号)、《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电监市场〔2006〕43 号)、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三条 华北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由华北调峰辅助服务市场(以下简称“华北市场”)和省网调峰辅助服务市场(以下“省网市场”)构成。华北市场以省网(控制区)为单位开展,省网市场在省网(控制区)内统一开展,京津唐电网按照相关文件要求作为统一控制区参与华北市场,作为统一控制区开展省网市场。
第四条 华北市场包括日前市场和日内市场,按照集中报价、市场统一边际出清的方式开展,在省网(控制区)下备用不足时,由需求省网(控制区)提出购买需求,向调峰资源充足省网(控制区)购买调峰辅助服务(以下简称“调峰服务”),通过省间联络线计划调整的方式实现。
第五条 省网市场为日内市场,按照集中报价、日内统一边际出清的方式开展,优先满足省网(控制区)调峰服务需求,并参加华北市场。
第六条 本规则中省网市场部分以京津唐电网为例制定。未颁布省网市场规则的省网(控制区)参照制定省网规则并开展省网市场运行。已颁布省网市场规则的试点省网(控制区)按已出台规则开展省网市场。
第七条 调峰服务由华北电网各省级以上调度机构直调的火电机组(以下简称“火电机组”)提供,华北市场、省网市场出清结果通过省网(控制区)AGC 统一下发到火电机组,后续根据市场开展情况,逐步扩大至其它类型发电机组。
第八条 省网(控制区)参与华北市场引起的省间联络线电量偏差,滚动调整,不影响省间联络线年度电量计划的执行。
第九条 火电机组参与华北市场、省网市场提供调峰服务引起的电量偏差,滚动调整,不影响年度发电量计划和市场化电量的执行。
第十条 调峰服务费用应由火电(燃煤、燃气)、风电、光伏(扶贫光伏场站除外)等发电企业及参与市场化交易的用户共同承担。市场运营初期,参与市场化交易的用户暂不参与调峰辅助服务费用分摊,待具备条件时,此类用户按照交易电量参与辅助服务费用分摊。
第十一条 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以下简称“华北能源监管局”)负责华北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章 市场成员
第一节 华北市场
第十二条 华北电力调控分中心(以下简称“华北分中心”)以及华北各省、市、自治区电力调控中心(以下简称“省调”)为华北市场的运营机构。华北市场成员包括电网企业和华北分中心、省调直调的火电厂(企业)。
第十三条 华北分中心职责
(一)管理、运营华北市场。
(二)建立、维护华北市场技术支持系统。
(三)负责京津唐电网日前、日内发用电平衡预测,在预计调峰资源不足时申报购买调峰服务需求。
(四)组织直调火电厂(企业)参与华北市场分档报价和调峰技术能力的申报,确保火电厂(企业)按照自主决策进行市场申报。
(五)根据电网运行情况,对火电厂(企业)申报结果进行安全校核。
(六)依据华北市场规则组织市场出清及结果计算。
(七)根据出清结果编制省间联络线计划。
(八)及时、准确、严格执行市场出清结果,对结果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及分摊费用计算。
(九)披露与发布华北市场信息。
(十)评估市场运行状态,分析市场出清结果,提出规则修改建议。
(十一)在系统事故等紧急情况下干预或中止市场,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华北能源监管局。
(十二)按照市场监管需要,向华北能源监管局定期报送相关运行情况报告,接受监管。
第十四条 省调职责
(一)配合华北分中心运营华北市场。
(二)建立、维护省网侧配套技术支持系统。
(三)根据日前、日内发用电平衡预测,各省网(控制区)在预计调峰资源不足时申报购买调峰服务需求。
(四)组织直调火电厂(企业)参与华北市场分档报价和调峰技术能力的申报,确保火电厂(企业)按照自主决策进行市场申报。
(五)根据电网运行情况,对火电厂(企业)申报结果进行安全校核,并将通过安全校核的火电厂(企业)申报信息报送至华北分中心,将火电厂(企业)申报部分通过以及未通过安全校核的具体原因报送至华北分中心。
(六)及时、准确、严格执行市场出清结果,对结果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及分摊费用计算。
(七)披露和提供信息。
(八)北京、天津、冀北调控中心配合华北分中心完成调峰服务分摊费用计算。
第十五条 电网企业职责
(一)华北电网公司以省间联络线为载体,与获得和提供调峰资源的省网(控制区)电网企业结算调峰服务费用。
(二)提供调峰服务的省网(控制区)按照现行结算关系负责与中标机组结算。
(三)负责华北市场中标机组偏差考核费用的返还结算。
(四)负责调峰服务费用的分摊结算。
第十六条 火电厂(企业)的职责
(一)按照自主意愿选择是否进行市场申报,自主决策申报策略参与市场竞争,自行承担市场风险。
(二)参与华北市场分档报价和调峰技术能力的申报。
(三)严格执行市场出清结果,通过 AGC 接受调峰服务调用指令。
(四)当电网运行需要时,承担调峰服务义务。
(五)火电厂(企业)申报部分通过以及未通过安全校核时,根据电网实际运行情况提供调峰服务。
(六)按规则分摊调峰服务费用。
(七)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
(八)严格遵守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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