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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首部!韩国政府颁布《促进氢经济和氢安全管理法》

2020-03-10 09:50来源:氢智会作者:天悟国际关键词:氢经济氢安全韩国氢能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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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制造外国氢用品的注册等)

(1)打算从国外进口并制造氢用品者,应按照产业通商资源部的规定,获得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的注册许可。这同样适用于要定义的重要事项的变更。但是,在改变产业通商资源部条例规定的其他事项的情况下,应向产业通商资源长官报告。

(2)根据第(1)项进行注册的人(以下称为“外国氢用品制造商”)应在产业通商资源部的条例规定的期限内定期重新注册。

(3)注册标准和范围,例如拟根据第(1)项进行注册或根据第(2)项进行重新注册的人员的技术能力,应由总统令而定。

(4)除第(1)至(3)项中规定的事项外,氢工业货物注册所需的设施标准、技术标准和其他事项还应由产业通商资源部的条例而定。执行日:2022年2月22日]第38条。

第三十九条(项目开始等的申报)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氢用品生产企业应依据产业通商资源部条例规定,向市长、郡守或区厅长申报。

1.要开始或结束氢用品制造业务时;

2.氢用品制造业务要暂停一段时间或之后恢复时。执行日:2022年2月22日]第39条

第四十条(企业所有权的继承)

(1)氢用品制造商转让其业务或死亡时,或是作为法人被合并时,其受让人、继承人或合并后的法人或合并后新设的法人可接管其氢用品的制造。

(2)根据《民事执行法》进行拍卖、根据《债务人恢复和破产法》进行汇率交易、根据《国家税收征收法》、《海关法》或《地方税收征收法》出售止赎房产以及其他等效程序,获得物品制造商所有业务设施者可接管原氢用品制造。

(3)根据第(1)或(2)项成功获得氢用品制造商身份者,应按照产业通商资源部的条例向市长、郡守或区厅长报告该接管事实。

(4)依据第(1)或(2)项获得接管者,若失去资格,则按照第三十七条处理。

(5)若氢用品制造商是根据第(1)或(2)项接管的,则根据第四十九条对氢用品制造商的停业或限制营业的效力,将其转承给该地位者。若处置程序正在进行中,则可以在该职位的后继者上任后执行。但是,若接管人的身份(继承人除外)证明其在接承时不了解其处分或违法事项时,则本规定不适用。

[执行日:2022年2月22日]第40条。

第四十一条(安全管理条例)

(1)氢用品制造商应制定安全管理条例,包括产业通商资源部条例规定的有关氢用品安全维护的事项,包括制造过程和自我检查方法以及开业前的安全管理。法规应提交给市长、郡守和区厅长,应附上韩国天然气安全公司的意见。

(2)市长、郡守及区厅长为确保安全,认为必要时,可根据第(1)项命令更改安全管理规定。

(3)根据第(1)项的规定提交安全管理规定者及从业者,应遵守安全管理规定,并准备及保存安全管理实施的记录。

(4)市长、郡守及区厅长可以检查和评估氢用品制造商及其工人是否遵守第(1)项中的安全管理规定。

(5)根据第(1)项的安全管理规定,其他需要标记的事宜,应由产业通商资源部的条例而定。

[执行日:2022年2月22日]第41条。

第四十二条(安全管理人员)

(1)氢用品的制造商应在产业通商资源部条例规定的业务开始前,任命一名安全负责人,以履行责任并确保安全,防止氢用品的危险,须向市长、郡守或区厅长申报。。

(2)若解雇根据第(1)项任命的安全负责人,或者若安全负责人退休,则应立即向市长、郡守或区厅长申报,并应在解雇或退休后30天内任命另一名安全负责人;但是,若在30天内无法任命,则可在市长、郡守或区厅长批准下延长期限。

(3)在下列任何一项的情况下,已根据第(1)项任命安全负责人,应根据总统令的规定指定一名代表安全经理的临时代表:

1. 安全负责人因旅行、生病或其他原因暂时无法履行职责时;

2.在解雇或安全负责人退休的同时,没有任命其他安全负责人时。

(4)安全负责人应诚实履行职责,氢用品的制造商和工人应尊重安全负责人对安全的意见并遵守其建议。

(5)若总统令规定的安全负责人未如实履行职责,市长、郡守或区厅长可要求解雇氢用品制造商的安全负责人。

(6)安全负责人的类型、资格、人员、职责范围及代理机构的代表和其他必要事项,均由总统令而定。

[执行日:2022年2月22日]第42条。

第四十三条(氢用品制造设施的完工检验)

(1)氢用品制造商完成氢用品制造设施的设置或改造后,在使用前要经过市长、郡守或区厅长的完工检验后才可使用。

(2)第(1)项所述的竣工检验标准和其他必要事项,应由产业通商资源部条例而定。

[执行日:2022年2月22日]第43条。

第四十四条(氢物品的进口和检验)

(1)制造或进口氢用品的人(包括外国氢用品的制造商)应在销售或使用氢用品前,经由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对于外国氢用品的制造商)或由市长、郡守或区厅长检查;但是,总统令规定的氢用品可以省略全部或部分检查。

(2)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或市长、郡守或区厅长对于第(1)项规定所合格的氢用品,应标记或刻印产业通商资源部条例所规定的必要项目。

(3)不得为转让、租赁、使用或销售目的而展示根据第(1)项检验的氢用品。

(4)根据第(1)项进行检查的标准,期限和其他必要事项应由产业通商资源部的条例而定。

[执行日:2022年2月22日]第44条。

第四十五条(确保氢供应的安全)

(1)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或市长、郡守或区厅长若为了确保氢用品的安全性,必要时,可对流通中的氢用品进行收集和检查,检查结果发现有重大的缺陷问题时,则可命令制造或进口氢用品者(包括外国氢用品的制造商)回收、交换、退项及公布事实。

(2)根据第(1)项收集、回收、交换和返还氢用品的方法,应由产业通商资源部的条例而定。

(3)制造或进口氢用品者(包括外国氢用品制造商),应按照产业通商资源部条例规定,在氢用品上标明制造商、制造日期、使用方法和保质期等。

(4)任何人不得修改氢产物(若结构或性能发生变化),且氢产物的使用者应按照第(3)项规定的标记使用。

[执行日:2022年2月22日]第45条。

第四十六条(安全教育)

(1)从事与氢用品制造业务相关的安全管理人员,应接受市长、郡守或区厅长的培训。

(2)氢供应设备的制造商应接受其雇用人员的安全培训,这些人员应根据第(1)项进行培训。

(3)根据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教育范围、教育时间、课程设置和其他必要的教育事项,应由产业通商资源部条例而定。

[执行日:2022年2月22日]第46条。

第四十七条(氢燃料设施的检查)

(1)欲设置和使用氢燃料设施者(以下简称“设施使用者”)应按照产业通商资源部条例规定的设施标准和技术标准使用氢燃料设施。

(2)当设施使用者完成使用设施的氢燃料的设置或产业通商资源部条例规定的变更工作时,在使用设施之前,应接受市长、郡守或区厅长的全面检查后,方可使用。

(3)设施使用者应按总统令规定,定期对氢燃料设施进行检查。

(4)根据第(2)项和第(3)项进行完工检查和定期检查的标准,主题、程序和方法所必需的事项,应按产业通商资源部的条例而定。

[执行日:2022年2月22日]第47条

第四十八条(详细标准)

(1)符合《高压气体安全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第2项规定的气体技术标准委员会,应有符合下列标准的、在标准范围内的详细规格、具体数值和具体试验;可建立详细指定方法等的标准(以下简称“详细标准”):

1.第三十六条第3项规定的用于制造氢用品的设施标准和技术标准;

2.第三十八条第4项规定的用于制造氢用品的设施标准和技术标准;

3.根据第四十三条第2项进行竣工检查的标准;

4.根据第四十四条第4项检查氢供应的标准;

5.第四十七条第1项规定的氢燃料使用设施的设施标准和技术标准;

6.根据第四十七条第4项完成和定期检查的标准。

(2)详细标准应在气体技术标准委员会根据第1项进行审议和决议后,按照总统令的规定由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批准。

(3)若第1项所述的气体技术标准委员会根据第2项获得批准,则应通过网站主页等,将标准的详细信息立即公布于公众。

(4)若符合详细标准,则第1项各小节中的详细标准应被视为符合适用标准。

(5)除第1至4项规定的标准外,制定和修订详细标准的程序,应由产业通商资源部的条例而定。

[执行日:2022年2月22日]第48条。

第四十九条(许可及注册的取消等)

1. 市长、郡守或区厅长在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吊销其许可或者以六个月以内的期限责令其停止或者限制该项目;但是,有第1项、第2项或者第7项情形的,应当撤销许可:

(1)根据第三十六条以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许可的;

(2)若自许可之日起一年内没有正当理由未能开展业务,或者没有连续开展超过一年的业务时;

(3)有意或疏忽对公众或雇主造成严重伤害时;

(4)若其未收到违反第三十六条第1项的更改许可时;

(5)不符合第三十六条第2项许可标准的;

(6)违反第三十六条第3项规定不遵守设施标准和技术标准的;

(7)属于第三十七条任何一项时;

(8)违反第四十二条第1项规定,未任命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报告安全管理人员的任职的;

(9)违反第四十二条第2项规定,未报告解雇安全负责人时;

(10)违反第四十三条第1项规定,使用未经氢用品生产设施竣工检验的产品时;

(11)未按照第四十四条第1项的规定进行检查的;

(12)违反第四十五条第1项的规定不执行征收令或公布令的;

(13)未标明第四十五条第3项规定的氢用品上要贴的标签时。

2.若氢用品制造商属于以下任何一项,市长、郡守或区厅长对其接管人或接管法人,依据第三十七条第6项的规定,在其接管的六个月内不适用第1项的规定:

(1)继承氢用品制造商地位的继承人属于第三十七条第1项至第5项的任何规定的情况;

(2)公司属于第三十七条第6项的情况。

3.若外国氢用品制造商或根据第三十八条第2项重新注册者,属于以下任何一项,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应通过在六个月内设定期限来取消氢用品的注册或限制氢用品的进口;但是,对于第1项,注册应被取消:

(1)以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根据第三十八条第1项进行注册的;

(2)不符合第三十八条第3项规定的注册标准的;

(3)违反第四十四条第1项,未经检查而出售或使用的;

(4)违反根据第四十五条第1项要求收取、交换或退项并宣布事实的;

(5)未注明违反第四十五条第3项规定而制造的氢用品上,未加标签的。

(4)第1项规定的每项处理标准应由产业通商资源部的条例而定,同时应考虑到违反的原因和程度。

[执行日:2022年2月22日]第49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氢销售价格的报告、公开及标记)

(1)通过氢燃料供应设施,向配备有燃料电池的车辆供应氢设施出售氢的氢企业(以下简称为“氢销售企业”)根据总统令规定,应向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报告售价。

(2)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应根据《防止不正当竞争和商业秘密法》第二条第2项的规定,不侵犯商业秘密,以促进竞争并提高氢价,以增加交易的透明度。

(3)氢销售者应通过标明价格进行销售。

(4)前述第(1)至(3)项所述的报告、公开及标记的氢销售价格的程序和方法,应由总统令而定。

第五十一条(保险)

(1)氢用品的制造商和氢用品的进口者应购买保险,以补偿由于意外造成他人生命、财产的损失。

(2)根据总统令,应根据第(1)项规定保险种类、承保范围、注册程序和其他必要事项。

(3)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应在财政年度的第三年结束后的三个月内,每三年与金融服务委员会进行磋商,在该财政年度中,保险人根据第(1)项向从事与氢能业务有关的事故预防业务的人提供部分保险收益;有关必要事项应由总统令而定。

[执行日:2022年2月22日]第51条。

第五十二条(禁止行为)

氢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任何一项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第3项规定的设施类型以及设置和重建行为的细节应由总统令而定:

1.根据总统法令规定的使用公差在定量偏差下的氢气进行出售;

2.非法地增加氢气的体积,例如通过人工加热;

3.设置、修改或接管和租赁已设置或改建的商业设施,目的是根据第1项进行定量销售,或根据第2项增加不公平交易量;

4.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停止或减少氢气的产生或限制氢气的释放或销售;

5.总统令规定的其他破坏氢声分布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数据的提交及检查等)

(1)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或市长、郡守、区厅长在必要时可以监督专门从事氢制造的公司、氢投资公司、氢用品制造商、外国氢用品制造商以及与氢有关的机构,也可以命令机构和组织(在本条中,以下简称为“氢公司”)提交有关业务的报告或数据。

(2)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或市长、郡守、区厅长可以要求所属公务员前往氢制造和销售的办公室或工厂,及制造设施或其他场所,检查有关文件或向有关人员提问。

(3)公务员根据第(2)项检查时,应携带证明其权限的证件,并将其出示给有关人员。

第五十四条(听证会)

(1)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针对以下各项进行处置时,须召开听证会:

1.取消氢专门企业根据第十二条的确认;

2.根据第二十三条取消指定氢特殊园区;

3.根据第三十三条第5项,取消指定专门流通机构;

4.根据第三十四条第3项取消指定专门的经销机构;

5.取消根据第三十五条第4项指定的安全相关机构;

6.根据第四十九条第3项取消注册。

(2)市长、郡守或区厅长依据第四十九条第1项要撤销许可时,应召开听证会。

第五十五条(费用等)

(1)属于下列任何一项时,应按照产业通商资源部的条例规定缴纳费用:

1.根据第三十六条第1项要获得许可或变更许可时;

2.根据第三十八条第1项和第2项生产、注册或重新注册外国氢用品时。

(2)属于以下任何一项时,应支付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规定的费用或教育费用:

1.根据第四十一条第1项的规定,收到韩国燃气安全公司关于安全管理规定的意见时;

2.将根据第四十三条第1项的规定,对氢用品生产设施的设置或改造工作进行完工检查时;

3.根据第四十四条第1项的规定,应检查氢货物时;

4.根据第四十六条第1项的规定,需接受安全教育时;

5.根据第四十七条第2项的规定,对氢燃料使用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时;

6.根据第四十七条第3项的规定,定期检查加氢设施时。

第五十六条(授权和委托)

(1)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应按照总统令的规定,可指定特别市市长、广域市市长、道知事(以下简称“市、道知事”)或市长、郡守、区厅长

(2)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市长、道知事或市长、郡守或区厅长应根据总统令,委托促进机构、经销机构、安全机构、韩国天然气安全公社或相关专门机构提供服务

第五十七条(处罚的公共议程)

在实施《刑法》第127条,第129条至第132条时,下列人员应被视为公务员:

1.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成员中不是公职人员者;

2.促进机构的员工;

3.分销机构的员工;

4.安全机构的员工;

5.从事第五十六条所委托业务的法人或组织的雇员。

第八章 处罚

第五十八条(处罚)

(1)属于下列任何一项者,可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五千万韩元以下罚项:

1.违反第四十五条第4项的规定,将氢能产品改造为出售或用于出售目的者;

2.出售氢的数量不到第五十二条第1项者;

3.违反第五十二条第2项的规定,非法增加氢气量并出售者;

4.违反第五十二条第3项的规定,销售不足量或非法加大体积,对设施进行设置、改建或租赁接管该设施者。

(2)属于下列任何一项者,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三千万韩元以下罚项:

1.违反第五十二条第4项的规定,中止或减少氢气生产或限制释放、销售者;

2.违反第五十二条第5项的规定,违反流通秩序者。

第五十九条(处罚)

(1)未经第三十六条第1项的规定而擅自生产氢用品者,处以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两千万韩元以下罚项。

(2)属于下列任何一项者,将被判处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一千万韩元以下的罚项:

1.违反第三十六条第1项的规定,未经许可而变更许可事项者;

2.违反第三十六条第3项规定,不遵守设施标准和技术标准者;

3.未按照第四十三条第1项的规定进行完工检验的氢用品制造商;

4.未按照第四十四条第1项的规定接受检查的氢用品制造商或进口商;

5.为运输、租赁、使用或出售未经检查而违反第四十四条第3项规定的氢货物销售者。

(3)未根据第四十五条第3项进行标记者,将被处以六个月以下的有期徒刑或五百万韩元以下的罚项。

第六十条(处罚)

(1)属于下列任何一项者,处以五百万韩元以下的罚项:

1.氢用品制造商未任命第四十二条第1项的安全负责人时;

2.氢用品制造商违反第四十二条第2项的规定,未报告安全负责人的解雇和退休事宜时。

(2)氢用品制造商或进口商未遵守第四十五条第1项规定的回收或发布命令时,处以三百万韩元以下的罚项。

第六十一条(处罚规定)

若公司的法人代表、公司的代表或个人、雇主或任何其他雇员,违反与公司或个人的业务有关的第五十八至六十条的规定,除处罚行为人外,还应当对法人或个人处以罚项。但,这不适用于公司或个人为了防止违法而忽视有关事务的尽职调查和监督的情况。

第六十二条(罚金)

(1)属于下列任何一项者,处以一千万韩元以下的罚项:

1.违反第十三条第3项的规定,滥用氢气专门投资公司或类似名称者;

2.违反第四十一条第1项的规定,未提交安全管理规定者;

3.使用氢燃料设施,但未通过第四十七条第2项的竣工检查者;

4.未按照第四十七条第3项进行定期检查的设施用户;

5.违反第五十条第1项的规定,未报告或假报售价者;

6.未按照根据第五十条第3项和第4项的规定,不做标记或做虚假标记者。

(2)属于以下任何一项者,处以三百万韩元以下的罚项:

1.未按照第三十六条第1项的规定进行申报的氢供应商;

2.未按照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申报的氢用品制造商;

3.未按照第四十条第3项的规定进行申报的氢用品制造商;

4.未按照第四十一条第2项的规定执行更改安全管理规定者;

5.未按照第四十一条第3项的规定,不进行编写或保存实施记录者;

6.违反第四十二条第3项的氢供应商;

7.违反第四十六条第1项的规定,未接受安全教育者;

8.未按照第四十六条第2项的规定,不接受安全教育者;

9.违反第四十七条第1项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不符合设施标准和技术标准的氢燃料设施者;

10.违反第五十一条第1项规定未购买保险者;

11.为按照第五十三条第1项的规定,不提交材料或提交虚假材料者。

(3)第1项和第2项所述的罚项,应由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或总统令规定的市长、郡守或区厅长征收。

附则<第16942号,2020.2.4>

第一条(实行日)本法自公布一年后实行,但,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九条及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自公布两年后实行。

第二条(有效期)第二十条规定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

第三条(氢用品制造者的相关措施)本法实行当时,依据《液化石油气的安全管理及业务法》的规定,获得气体用品制造许可或注册了外国气体用品制造者,须分别依据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获得氢用品制造许可或依据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获得外国制造许可。

注:本文由氢智会特邀专业人员天悟(北京)国际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和韩国1025公司合作编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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