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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省级补贴资金管理及发放暂行办法(全文)

2016-11-09 13:48来源:北极星输配电网关键词:充电设施充换电设施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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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省级补贴采用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相结合的方式。

(一)建设补贴

按照额定输出功率,对充电基础设施进行一次性补贴,直流充电设施(含交直流一体机)400元/千瓦,交流充电设施200元/千瓦。

(二)运营补贴

按照实时采集的数据,统计省级充电信息管理平台每年前8000万千瓦时充电电量构成信息,对所属各运营方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专用充电设施0.15元/千瓦时、公用充电设施0.25元/千瓦时。

第七条 本补贴标准为暂定标准,省发改委(能源局)将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发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章 补贴资金的申请与拨付

第八条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采取事后补贴方式,由充电设施投资方于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地县(市、区)发改委申请。申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备案或批复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申请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3)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并加盖公章(附注设备名称及编号等识别信息);

(4)充电基础设施输出功率技术文件及形象照片。

第九条 充电基础设施运营补贴采取动态补贴方式,省级充电信息管理平台每年采集的充电电量相关数据,于次年1月底前向社会公示,公示后由运营方向所在地县(市、区)发改委申请。申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备案或批复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申请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3)运营方充电电量明细表并加盖公章;

(4)省级充电信息管理平台公示的充电电量数据材料。

第十条 每年2月20日前,充电基础设施所在地县(市、区)发改委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补贴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设区市发改委(能源局)复核无误报经省发改委(能源局)汇总,省发改委(能源局)函告省财政厅后,由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申领补贴资金的对象,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有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将在信用江西网曝光,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加强补助资金的检查,对截留、挤占、挪用、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省财政厅将收回已安排的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发改委(能源局)和江西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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