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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合股份投资比克动力电池 持比克动力3.33%股权

2016-08-30 11:23来源:北极星储能网整理关键词:锂离子电池比克动力力合股份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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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增资后的股权结构

三、对外投资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投资金额

公司以增资的方式进行投资,投资金额为人民币 3 亿元,取得比克动力 3.33%的股权。

(二)支付方式

现金出资。

(三)标的公司董事会和管理人员的组成安排

比克动力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同意并承诺,投资方本次增资后有权委派一名监事,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投票支持并确保投资方委派的人员成功获选为比克动力监事,监事依据《公司法》及比克动力章程享有各项监督权,该名监事有权列席董事会,比克动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就董事会会议及时通知该名监事。

(四)业绩承诺

控股股东承诺本次增资完成后比克动力 2016 财政年度、2017 财政年度、2018 财政年度完成经审计的税后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 4 亿元、7 亿元、12 亿元(“对应财政年度的承诺净利润”)。

(五)赎回条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方有权选择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向前先生及股东魏宪菊依增资价款加投资方持股比克动力期间年利率 8%的(单利)的回报收益率的价格(“赎回价款”),回购投资方持有比克动力的全部股权:

1.2016-2018 年任一财政年度比克动力实际取得的经审计的税后净利润低于承诺业绩的 70%;

2.比克动力未能在 2017 年 6 月 30 日向证监会递交合格重组所涉及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报材料;

3.在 2018 年 6 月 30 日前,比克动力与上市公司合格重组所涉及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申请未通过证监会正式批准;

4.比克动力未能在 2019 年 8 月 31 日前完成《增资协议》所约定的合格重组或以其他形式实现比克动力股票的合格 IPO;

5.比克动力、控股股东未完成《增资协议》第 6.20 条任一事项;

6.比克动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向前先生及股东魏宪菊违反《增资协议》(包括但不限于第六条)及补充协议项下之义务、陈述、保证或承诺,且经投资方判断认为重大者。

7.上述回购条款自比克动力或者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交易对方(即上市公司)首次公开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草案)或者正式向证监会递交重组项目申报材料(孰先者为准)之前的第十天,视为自始无效。

(六)违约条款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声明、承诺、保证及其他义务,即构成违约,均须依据有关法规及本协议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除协议另有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致使其他方承担任何费用、责任或蒙受任何损失,违约方应就上述任何费用、责任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而支付或损失的利息以及律师费)赔偿守约方。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的赔偿金总额应当与因该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产生的损失相同,上述赔偿包括守约方因履约而应当获得的利益。

协议规定的各项权利是累加的,且不排除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或补救方法。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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