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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和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全文)

2016-05-30 13:58来源:北极星储能网关键词:新能源汽车新能源汽车补贴储能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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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牵头负责资金管理办法的制定和调整,及时下达和清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当地补助资金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资金具体兑付以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基础数据统计工作,并将基础数据抄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提出预拨资金和清算资金(含费改税补助、涨价补助、节能和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的分配方案;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新能源公交车推广情况组织审核和重点抽查,并将审查意见报送至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省级统一要求,建立健全城市公交经营者车辆基础档案和数据库,完整、准确地填报各项基础数据并编制报表;规定时间内会同同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完成对本辖区城市公交企业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进行统计,经核实并公示无异后,填写相关报表并附第三方审计报告逐级上报至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同时抄送同级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审计部门,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补助资金具体兑付工作。

第十二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会同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财政部门打破地方保护,督导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生产企业加大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生产供应和提高质量安全保障,并配合做好省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的核实与上报工作,负责协助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对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数量和占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的比例组织审核和重点抽查;市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配合同级交通运输部门对申报节能与新能源运营补助的车辆是否纳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进行核实。

第四章 资金申请和拨付

第十三条 省级对补助资金采取年初预拨、年度清算的方式下达各市(县)。

各市(县)财政、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负责当地补助资金的具体分配、使用和兑付。

第十四条 预拨费改税补助和80%的涨价补助资金

1.城市公交经营者应当根据统一规定和行业管理机构的具体要求,建立车辆管理档案与基础台账,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应为城市公交车安装符合规定的车载卫星定位终端,并完整、准确地记录车辆基础信息与运营信息。在《河南省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和节能与新能源运营补助管理系统》中进行经营业户和营运车辆补助资格实时认证,填报企业新增及更换的所有公交车(含新能源公交车和非新能源公交车)信息,上传机动车登记证和车辆购置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的扫描件。填写燃油公交车明细表(见附件2)、新增及更换公交车明细表(见附件3)和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运营明细表(见附件4),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按程序报送至市(县)级行业管理机构。

城市公交企业和经营业户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准确填报有关报表。对未报送或未按期报送有关报表的,不予补助。

2.市(县)行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城市公交企业车辆基础档案和运营数据库,督促企业实时将车辆行驶里程数据上传至《河南省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和节能与新能源运营补助管理系统》,并以系统数据作为核定车辆行驶里程的主要依据。市(县)行业管理部门应对车辆实际运营数据进行核实核定,以核定后的数据作为最终上报数据。对本辖区内公交车变化情况的主要原因做出说明,按要求汇总燃油车辆的折合标台(见附件6),对本辖区的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汇总填报相关报表(见附件5),对辖区内安装卫星定位终端并实时传送数据的公交车辆进行统计汇总(见附件7)。县级行业管理机构每季度过后20日内将相关报表报送至市级行业管理机构,省辖市、直管县行业管理机构每季度过后30日内将相关报表报送至省级行业管理机构,并抄送同级财政、审计部门。

3.省级收到中央财政下达的全部费改税补助资金和80%的涨价补助资金后,由省级交通运输部门根据市县上报的折合标台比例,于20日内提出预拨资金分配方案,并通过正式文件报送省财政。省财政按照省级交通运输部门提供的资金分配方案,将中央资金切块预拨市县财政部门。

切块以各市(县)的折合标台占全省比例进行划拨,折合标台公式为:折合标台=实际标台*行驶里程/3万公里,统计时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第十五条 清算涨价补助资金

1.2015-2019年,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中的涨价补助数额和新能源公交车推广数量挂钩。剩余的20%涨价补助资金,待中央对我省新能源公交车推广比例考核合格后,由财政部拨付我省。其中:10%的涨价补助清算资金用于我省新能源公交车推广比例合格的市县,资金分配以各市(县)折合标台占比切块下达;另外 10%的涨价补助清算资金用于安装车载卫星定位终端并实时传送行驶里程数据的车辆。

2.省级收到中央财政下达的涨价补助清算资金后,由省级交通运输部门提出涨价补助清算资金分配方案,于20日内通过正式文件报送省财政。省财政依照省交通运输部门提供的资金分配方案,将中央资金拨付给市县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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