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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国充电桩行业政策环境深度解读

2016-02-01 08:45来源:EV视界关键词:充电桩充电设施充电接口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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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居民区,建成超过280万个用户专用充电桩,鼓励有条件的设施对社会公众开放;在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写字楼和工业园区等单位内部停车场,建成超过150万个用户专用充电桩。鼓励有条件的设施对社会公众开放。

在交通枢纽、大型文体设施、城市绿地、大型建筑物配建停车场、路边停车位等城市公共停车场所,建成超过2400座城市公共充电站与50万个分散式公共充电桩,满足临时补电需要。

在城际高速公路服务区,2015年之前初步形成“四纵两横三环(四纵:京沪高速、京港澳高速、沈海高速、京台高速;两横:青银高速、沪蓉高速;三环: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的城际快充网络,建成超过500座城市快充站。

2020年之前,形成“四纵四横”(四纵:沈海、京沪、京台、京港澳;四横:青银、连霍、沪蓉和沪昆)城际快充网络,建成超过1000座城市快充站。

(三)充电服务盈利模式尚未成熟

上述目标的实现并不容易,因为现在充电服务还没有特别清晰的商业模式。

《发展指南》提出,充电服务尚未形成成熟的商业模式。在部分城市的公交、出租等特定领域,通过实行燃油对价、峰谷电价、充电服务等措施,商业模式取得一定进展,但仍不具备大范围推广应用条件。在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共充电服务领域,商业模式探索处于起步阶段,由于电动汽车数量少、设备利用率低、价格机制不健全等原因,充电服务企业普遍亏损。

针对上述问题,国家能源局提出,首先要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地方政府应有效整合公交、出租场站以及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各类公共资源,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培育市场主体,为社会资本进入创造条件。目前社会资本对充电桩的建设还处于观望状态,这个行业的商业模式并不清楚。

其次,地方政府重点要尽早出台充电服务的分类指导价格、财政补贴实施细则、为企业提供稳定的政策预期,营造有利的投资环境。

第三,充电服务企业要发挥创新主体的作用,通过积极探索与商业设施、整车销售及售后等方面的合作,利用好融资租赁、特许经营权质押、合同能源管理等业务模式,引入众筹、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等“互联网”的新兴业务模式,拓展智能充放电、电子商务和广告等增值服务的多种方式进行商业模式创新,提升企业盈利能力。

充电服务短期难以通过充电服务费用收费来实现盈利,企业可以考虑通过拉动集团内部产业上游的装备制造和下游的商贸流通来获取收益,这块业务现在还属于战略投资期。

充电服务本身无法盈利,投资回收周期太长。所以并不指望单独盈利,而是融入乐视的超级汽车生态系统,在生态系统重获得回报。

(四)2016年3月底前地方发布充电基础设施规划

为了确保《指导意见》和《发展指南》落地,国家明确了组织实施体系。

首先,根据《发展指南》各地方政府要承担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将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纳入政府专项管理,建立由发展改革(能源)部门牵头、相关部门紧密配合的协同推进机制,明确指责分工,完善配套政策。在2016年3月底前,发布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制定出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并抓好实施。

从地方政府层面来看,目前已有10个省市出台了充电基础设施的相关政策;已有15个省市出了新能源推广方面的政策,希望其余16个省(市、区)要加快这方面的研究和政策力度。

由各地制定出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并不是一个最终选择,这容易导致部分地区可能会产生一定的地方保护现象,并造成市场的分割。

其次,《指导意见》提出,要在中央政府层面加强协调,依托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部际协调机制,加强部门间的协同配合,有重大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具体而言,能源局从严格标准执行、理顺定价机制、加强供电监管、促进互联互通、引入社会资本等方面加快完善充电服务监管;住建部、国土资源部、公安部要从规划建设标准、设施用地、消防安全、交通标识等方面为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创造有利条件;财政部、银监会、保监会要通过加大财政支持强化金融服务与保障等方式,增强社会资本信心。国管局、国资委要分别指导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率先在内部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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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2016年中国充电桩行业政策环境深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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