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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发布充电设施运营商备案管理办法(附原文细则)

2015-09-06 17:07来源:第一电动网关键词:充电设施充电桩新能源汽车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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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申请备案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市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

(二)快速充电设施运营商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三)在本市具有必要的运营场地;

(四)具有10名以上新能源汽车充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

(五)能够在1年内建设完成总功率不少于8000KW的充电设施;

(六)具备完善的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制度;

(七)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关于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标准,并对外开放经营。

第七条 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商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并加盖公章:

(一)充电设施运营商备案申请报告;

(二)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运营场地的合法证明或者租赁合同,租期不少于3年;

(四)新能源汽车充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名单(包括姓名、学历、职称、年龄、身份证号码等);

(五)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制度;

(六)承诺自备案之日起1年内建设完成总功率不少于8000KW充电设施的承诺函;

(七)申请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

第八条 充电设施的建设、验收按照规划、建设、环保、供电、消防和防雷等方面的现行规定办理。

第九条 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取消其备案:

(一)将充电设施转包给其它企业或者个人经营的;

(二)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不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关于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标准,或者不对外开放经营的;

(三)充电设施的运营服务出现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解释。

原标题:深圳发布充电设施运营商备案管理办法 运营商不得转包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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