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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氢能网获悉,河北省定州市已发布《定州市加氢(合建)站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详情如下:
定州市加氢(合建)站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动定州市能源结构升级,促进定州市氢能产业发展,推动定州市加氢(合建)站建设工作,规范加氢(合建)站的管理运营,制定该实施意见。
第二条该实施意见适用于定州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加氢(合建)站项目,包括单独新建加氢站项目,以及油、气、醇、氢四类能源加注站点的多站合一站点的加氢环节。对加氢(合建)站项目的立项、报建、施工、验收投产及运营等环节做出了明确规定。
第三条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为加氢(合建)站行业主管部门,发展和改革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协同推进建设工作。
第四条对企业投资项目分别实行核准或备案管理。新建加氢(合建)站参照本实施意见实行项目核准管理;在原有的加气站和加油站项目范围内实施改造、扩建的加氢(合建)站项目,按照技术改造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法对项目进行核准或者备案。项目核准、备案通过河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和定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核准、备案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行政审批部门使用在线平台进行核准或备案,生成项目代码,其他有关部门使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逐项完成各项手续办理。
第六条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标准、资源开发、能耗与环境管理等要求,依法履行项目核准或者备案及其他相关手续,并依法办理城乡规划、土地使用、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安全生产、消防等相关手续,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报告相关信息。
第二章 加氢站建设审批程序
第七条加氢(合建)站的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须报主管部门申请。
第八条加氢站等级划分及选址等应符合《加氢站技术规范》(GB50516)的规定,标准按最新版本执行。
第九条项目单位向主管部门申请新建加氢(合建)站或在原有加油、加气站中改建、扩建,遵循以下审批程序:
(一)市场准入
申请新建加氢(合建)站或在原有加油站中改建的企业需向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特许经营,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变更。在国家及河北省明确加氢站相关管理实施意见之前,不得将经营许可作为办理加氢站营业执照的前置条件。
(二)项目选址
项目选址应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定州市加油站布点专项规划(2018-2030年)》。
(三)用地审批
新建及扩建加氢(合建)站项目需由项目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会议通过后,由定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初选址意见,由市行政审批局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
(四)立项核准或备案
由市行政审批局对加氢站项目开展立项核准或备案,核准或备案按照以下要求:
1.项目核准申请文件
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项目申请报告可以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写,也可以由项目单位自主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项目单位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工程咨询单位对项目申请报告以及依法应当附具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完整性负责。
项目申请报告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单位拟建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生产工艺)等;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分析;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发展影响分析;社会稳定影响分析。推行项目申请报告、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节能分析报告“三书合一”,实行“一次评审”制。
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附具由市行政审批局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
2.项目备案申请文件
实行备案管理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相关信息告知项目备案机关,依法履行投资项目信息告知义务,并遵循诚信和规范原则。
项目单位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项目单位需要备案证明的,可以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或者要求备案机关出具。
项目备案后,备案信息发生变更,包括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等发生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项目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单位在开工建设前还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五)规划审批
项目核准或备案后,项目单位依法在市行政审批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自行委托有资质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
(六)报建环节
规划审批完成后,由项目单位委托有资质机构开展勘察设计,形成《加氢(合建)站项目设计方案》,设计方案完成后委托有资质机构审图并出具审查报告。
项目单位向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提交《加氢(合建)站项目设计方案》及审查报告,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组织生态环境、住建、发改、气象、行政审批、消防、市场监管等部门对加氢站设计方案中的环评、节能、防雷防静电、消防设计、人防设施、特种设备(包括压力管道和储氢压力容器)进行审查并出具相应的许可;市行政审批局依据各部门的审批许可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加氢(合建)站报建批准后,应在批准后一年内开工。逾期开工的,须向市行政审批局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第三章 验收与投产
第十条加氢站建设竣工后须进行联合验收。
由施工单位向项目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由项目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供应、特设监检等单位和本行业3名专家进行竣工验收,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监督。发现有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记入竣工验收会议记录。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进行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依照既有联合验收方案进行建筑工程验收,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档案合格证等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验收通过后,由市行政审批局核发《气瓶充装许可证》。
第十二条验收完毕后市行政审批局按相关规定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和《安全运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获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和《安全运营许可证》后,加氢站应在一个月以内投产运行,否则其《燃气经营许可证》和《安全运营许可证》作废,需重新申请。
第四章 运营与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加氢(合建)站运营主体须持有效期内的相关证照。各种证照需分别按照规定年审(检)。年审(检)不合格的,由相应职能部门依法责令其整改,并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严禁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加氢站运营主体应在聘用员工前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站场工作人员全员持证上岗,上岗资格证应专职专证,且每年由发证机构复查资格。资格复查不合格的应重新进行技术培训,直至合格为止。
第十七条加氢站供应的汽车用氢气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氢气应定期送往第三方检验检测并公布结果,氢气价格应标示在加氢机及其他显著位置。
第十八条加氢站发生转让、出卖、变更场所、停业、复业等重大事项,须提前1个月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因突发事件暂停营业的自停业起7日内向主管部门申报。
第十九条加氢站连续停业六个月以上再重新运营的,需经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重新检查合格后方可重新营业。
第二十条加氢站运营主体须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风险管理体系和事故应急预案。
加氢站安全管理制度应向外界公示,安全操作规范应张贴在醒目的位置。发现加氢站存在事故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
第二十一条加氢站运营主体应规范其运行信息的记录,对运行维护、检验、故障事故及人员资质等数据进行实时记录与定期保存。
第二十二条加氢站的计量器具及相关计量活动应符合相关规定。消费者对加氢站内的计量器具准确度或氢气零售量产生异议时,可在取得相应证据的情况下,由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仲裁检定,消费者可据此向加氢站运营主体要求赔偿。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加氢站参照天然气加气站模式进行管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行业监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审批、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据职责分工,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依法加强行政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实施意见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实施意见,涉及公安、消防、市场监管、生态环境、规划、安全生产等有关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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