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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氢能网获悉,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办法。文件指出,对纳入监管的重点用能单位实施节能降耗,最高补贴1000万元;对企业实施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按实际投资总额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对建设充电基础设施项目的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对在我区举办国际级或国家级新能源绿色产业峰会、重大论坛、创新大赛等活动的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
全文及材料解读如下: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办法
第一条 【目的】为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区域循环经济发展,不断提升区域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建设国际化生态型创新城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登记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或机构(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依法生产、经营和管理,各项法定许可手续完善,一年内未受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且三年内未发生生态环境类犯罪;
(二)一年内未因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违法行为被处予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且三年内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符合国家、省、市、区信用管理规定;
(四)通过年度节能目标责任考核。
第三条 【绿色低碳发展扶持】大力发展绿色低碳经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以下规定给予实施单位扶持:
(一)支持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
1.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主要内容的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总额(指项目不含税的固定资产投资金额,主要为土建和设备购置)的20%给予项目投资方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200万元。
2.项目投资方根据区发展改革部门的申报通知申报,区发展改革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将符合补助条件的项目纳入补助计划。项目投资方在项目建成并投入使用三个月后,向区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项目验收通过后拨付补助资金。项目评审论证及验收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二)支持节能降碳。列入国家、省、市、区监管的重点用能单位,在完成节能主管部门下达的能源“双控”目标的前提下,对2025年度较2020年度产值未下降而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下降200吨标准煤以上,或2025年度较2020年度产值增长25%以上、万元产值能耗下降10%以上的,按节能量给予500元/吨标准煤补贴,补贴最高1000万元。申请时间为完成节能主管部门下达的能源“双控”目标后。(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第四条 【绿色品牌建设扶持】大力支持绿色品牌建设,按以下规定给予扶持:
(一)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对纳入国家绿色制造示范名单的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100万元。对纳入国家绿色制造示范名单的绿色设计产品,每项产品给予一次性补贴10万元,每家企业最高50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对获评国家级“能效领跑者”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30万元。(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相关企业按照《清洁生产审核办法》规定,首次实施清洁生产并通过审核,获评为“清洁生产优秀企业”的,给予15万元补贴;获评为“清洁生产企业”的,给予10万元补贴;通过简易流程清洁生产审核的,给予2.5万元补贴。对因“清洁生产(优秀)企业(含简易流程)”证书到期,企业主动按照规范流程(全流程)开展新一轮清洁生产审核验收重新认定,取得“清洁生产优秀企业”称号的,给予5万元补贴;取得“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的,给予2.5万元补贴。通过市级审核又通过省级审核的企业不重复补贴。(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企业自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碳排放状况核查或温室气体核查并获得《碳排放核查报告》或《温室气体核查声明/证书》的,按实际委托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5万元。(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五)企业自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碳减排评估及达峰评估并获得评估报告的,给予一次性补贴5万元。(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六)对在碳普惠平台签发的项目予以补贴。依据签发的减碳量按10元/吨二氧化碳予以项目单位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最高10万元。(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七)获评为省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单位(公共机构除外)、节水型居民小区,上年度年用水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下的,给予创建单位1万元补贴;上年度年用水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给予创建单位2万元补贴,其中节水型居民小区创建单位为相应物业管理公司。(责任单位:区水务局)
第五条 【能源管理扶持】大力支持加强能源管理,按以下规定给予扶持:
(一)对年度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等次为超额完成的重点用能单位给予一次性6万元补贴。(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商务局)
(二)列入监管的重点用能单位自行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能源审计,并通过相关主管部门评审的,按实际委托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5万元。由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开展的强制能源审计除外。(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商务局)
(三)用能单位按照GB/T23331《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委托第三方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首次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按实际委托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10万元。(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商务局)
(四)支持用能单位建设用于采集电力、热力等能源数据,实现数据查询和监测,反映能源利用状况,合理调配能源,降低能耗水平,达到辅助决策效果的能源管理信息系统,并实现与广州市能源管理与辅助决策平台对接。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委托第三方组织专家,按照《广州市重点用能监管单位能源管理信息系统等级认定标准》对能源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等级认定,对认定为甲、乙两级的能源管理信息系统,分别给予补贴20万元、10万元。能源管理信息系统已通过市发展改革委等级认定的,区发展改革部门不再另行认定,以市发展改革委首次认定的等级为准。(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第六条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扶持】对推广应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项目,按以下规定给予扶持:
(一)对分布式光伏发电的项目投资方按照发电量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0.15元/千瓦时[应用方(屋顶方)为非公共机构的]、0.3元/千瓦时[应用方(屋顶方)为公共机构的]。单个项目最高享受补贴时间为5年,补贴时间范围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由项目投资方于项目并网后在线持续运行6个月以上后提出申请。(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二)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用方(屋顶方)按照项目装机容量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0.2元/瓦。单个项目最高补贴200万元。由应用方(屋顶方)于项目并网后在线持续运行6个月以上后提出申请。(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三)对建设充电设施项目的,按照充电设施额定输出功率,对项目投资方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贴100万元。
1.具体扶持标准为:
(1)充电桩项目。直流充电桩、交直流一体化充电桩、无线充电设施,按200元/千瓦的标准补贴;交流充电桩,按60元/千瓦的标准补贴。
(2)换电设施项目:按2000元/千瓦的标准补贴。
2.由项目投资方在项目接入广州市充电设施智能管理平台并投入使用后提出资金申请。享受补贴的项目投资方,应书面承诺当年获得补贴的基础设施项目至少运行满三年,运行总功率数三年内均达到获得补贴的总功率数,如实际运行总功率数未达获得补贴的总功率数则应退还补贴差额。运行初始时间从接入广州市充电设施智能管理平台起计算(含当月)。
3.项目投资方在3年存续期间内退出正常运行的(停业或破产的除外),按以下标准退回补贴资金。未退回补贴资金的,不得再次申请财政补贴:
(1)未满一年退出正常运行的,退还100%补贴资金;
(2)已满一年、未满两年退出正常运行的,退还60%补贴资金;
(3)已满两年、未满三年退出正常运行的,退还20%补贴资金。(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七条 【资金配套扶持】对有效期内获得国家、省、市发展改革部门扶持的资源节约循环利用、环境污染治理、节能环保产业、非工企业综合节能改造示范等企业投资项目以及获上级扶持的区属公共机构节能改造等财政投资类项目,分别按照获得国家、省、市扶持金额的100%、70%、50%给予项目投资单位配套扶持,配套金额分别不超过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单个项目获得上级和本区财政扶持总额不超过项目投资单位自筹资金总额,超过部分不予配套。
国家、省、市发展改革部门直接补助项目,投资方在项目完成且通过完工评价或验收等相应工作后一年内提出配套申请;国家、省、市发展改革部门后补助项目,投资方在获得扶持资金后一年内提出配套申请。(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第八条 【优化绿色产业发展环境扶持】鼓励有效期内在区内开展绿色产业发展有关活动,按以下规定进行扶持:
(一)对服务于本区新能源产业、50%以上会员为区内注册企业、依法注册成立并按章程开展活动的行业协会,由区发展和改革部门对提出申请的行业协会按照考核指标(另行制定)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对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的行业协会分别给予30万、20万、10万元活动经费补贴。被评为不合格档次的,不予发放补贴。(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二)鼓励企业或机构在我区举办国际级或国家级新能源绿色产业峰会、重大论坛、创新大赛等活动,经审核,按照活动实际支出经费的30%给予补贴,每个活动补贴最高100万元。
1.申请单位在活动开始前30个工作日提交活动方案(活动或会议主题的说明、主办及协办单位介绍、邀请函)及经费预算进行留存。
2.由多个符合条件的单位联合主办的活动,须确定一个申报主体。
3.活动结束10个工作日内,申请单位须向区发展改革部门提供活动材料,由区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审核后方可申请活动补贴。(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第九条 对区域循环经济发展、节能降碳等贡献大或对本地区绿色低碳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项目,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另行予以重点扶持。在项目获得审批之后给予直接补助。支持额度按照区政府批复文件或会议纪要等予以确定,并按资金拨付程序进行拨付。直接补助资金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使用,达到招标额度的须进行公开招标。(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商务局)
第十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由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安排,分别纳入区发展改革部门、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区生态环境部门、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区商务部门、区水务部门等各业务主管部门年度预算。各业务主管部门、财政、审计部门按职责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本办法涉及的政策兑现事项采用“一门受理、内部流程、集成服务、限时办结”政策兑现办理模式。申请本办法扶持资金的企业或机构,按区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通知的时间或本办法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向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符合条件的企业或机构申报流程和所需提交的材料以相关部门在政策兑现系统公开的对应事项的办事指南为准。区政策研究室负责形式审核和跟踪督办,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实质审核。
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兑现第三条、第四条(二)(非工业企业)、第五条(一)至(三)(按对应的分工)、(四)、第六条(一)及(二)、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按对应的分工);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兑现第四条(二)(工业企业)、(三)、第五条(一)至(三)(按对应的分工)、第六条(三)、第九条(按对应的分工);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兑现第四条(四)至(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商务部门负责兑现第五条(一)至(三)(按对应的分工)、第九条(按对应的分工);区水务部门负责兑现第四条(七)。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补助、补贴、配套条件的企业或机构,由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或机构提供的材料审核后,相关资金直接划拨至企业或机构基本账户。除注明为其他币种外,本办法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以人民币计算。涉及“以上”、“不超过”的数额均含本数。资金扶持金额精确到元(按四舍五入法)。
办法第二条“一年内”指申请资金年度的上一个会计年度至资金申请日,“三年内”指申请资金年度的前三个会计年度至资金申请日。
第十三条 申请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补贴的企业或机构,获得相关称号、证书、报告、通知或批复之日应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并在获得相关称号、证书、报告、通知或批复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补贴申请。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本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获得扶持资金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机构自行承担。区内企业或机构变更名称、分拆业务等不属于本办法扶持范畴。原已纳入扶持计划的项目,按原扶持计划情况执行。
第十五条 严禁各类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领补助资金。享受本办法扶持的对象,须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并签订相关承诺书,若扶持对象违反承诺的,应将所获扶持金予以退回,主动退回相关扶持资金的,不影响其信用等级评价;企业或机构不主动退回的,各资金发放部门有权追回已发放的资金。区各资金发放部门对企业或机构的失信行为依法予以公示,并纳入企业或机构信用档案,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或机构补助资金的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申请扶持资金的企业或机构如被列为国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在完成信用修复,退出国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之前,各资金发放部门应当限制扶持资金的发放。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解读如下:
一、修订文件的背景、目的和必要性
(一)《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情况
2007年,广州开发区被列为全国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园区,我局出台了《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设立了专项资金。该《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分别于2010年、2012年、2014年、2017作了修订,最终形成了《办法》。《办法》实施13年多来累计安排专项资金超过2.5亿元,对推进我区国家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等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促进区域节能减排和绿色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一是推动我区顺利完成节能责任目标考核。2017年度-2019年度节度节能责任目标考核分别为全市第一、第二名、第一名。
二是扶持了超过750个循环经济、光伏、清洁生产、充电桩等低碳项目建设,带动社会投资超过145亿元。如广州市朗云环保投资有限公司“死禽畜无害化处置及资源化利用项目”、南方电网综合能源有限公司“加特可(广州)自动变速箱有限公司屋面分布式光伏项目”、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废旧电器外壳塑料增值化利用技术改造”、广州市万绿达集团有限公司“废旧塑料再生改性产业化项目”、广州顶津饮品有限公司4.16MW光伏发电项目等,目前已形成以万绿达、科城环保、金发科技等为龙头的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增长至96%。2018年完成审核的136家次企业,共实施了1785项清洁生产改善方案,包括产品改进、设备升级替换、工艺技术提升、生产信息化、公辅设施节能改造等方面,带动投资2.9亿元,年产生效益2.03亿元,可实现节能6860吨标煤、节水46万立方米,减排COD 24吨、VOCs 19吨、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1459吨,为全区完成节能减排目标、加快企业绿色转型做出重要贡献。2019年对94家企业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共实施了1830项清洁生产改善方案,包括产品改进、设备升级替换、工艺技术提升、生产信息化、公辅设施节能改造等方面,带动投资3.39亿元,年产生效益10.48亿元,可实现节能1.05万吨标煤、节水23.22万吨、节原辅材料230.07吨,减排废水32.80万吨、COD37.65吨、VOCs97.43吨、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8945.95吨。
三是绿色发展得到认可。我区2014年获评国家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2018年获批国家新能源综合利用示范区;2020年获批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国家绿色工业园区、国家级绿色产业示范基地;2017年起连续四年获得“年度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绿色发展最佳实践园区”称号。
(二)《办法》修改目的和必要性
2020年,习近平总书记宣布我国力争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2021年5月12日,我区召开黄埔区委、广州开发区党工委常委会,传达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领导人气候峰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省委常委会、市委常委会会议精神,系统部署了推动碳达峰、碳中和的工作任务。
我局按照国家最新工作部署和指示精神,结合几年政策实施过程中企业提出的新需求,执行过程中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工作的新趋势,对原《办法》予以完善,以进一步放大财政资金的带动作用:
一是调整扶持力度。为真正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和节能环保技术发展趋势等,参考各地出台的政策以及项目实际实施效果,加大循环经济、节能改造、能源管理系统建设等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环境效益等的项目扶持力度,同时结合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实际带来的环境效益及实际成本情况,降低对清洁生产审核的奖励力度。
二是增加部分扶持范围。结合节能责任目标考核内容、重点用能监管单位节能目标考核等要求,鼓励企业开展能源审计、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节水型单位创建等,以及将公共机构纳入扶持范围。
三是参考市扶持方式,调整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方的扶持方式,将原按投资额进行扶持的方式调整为按实际发电量进行扶持,同时加大对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设光伏项目的扶持力度。调整充电桩等新能源基础设施扶持方式,由原按投资额扶持调整为按输出功率,同时增加换电设施补贴。
四是结合政策实施以来,循环经济试点园区称号为阶段性工作,目前已无此类工作,另结合减碳工作,增加碳减排/达峰评估、开展碳普惠等工作的补贴。增大对节能改造方面的扶持,以便更有力地推动我区能源双控目标的完成。
五是根据各单位职能,明确由各职能部门负责对应行业的政策兑现工作。
二、《办法》政策框架
《办法》包括目的及适用范围、绿色低碳发展扶持、绿色品牌建设扶持、能源管理扶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扶持、资金配套扶持、优化绿色产业发展环境扶持、重大项目扶持及资金管理情况说明等,共计十六条内容。
第一部分由第一条及第二条构成,明确了本办法的出台依据、适用范围及基本要求。
第二部分由第二条至第九条构成,明确了《办法》扶持资金扶持的项目范围、扶持条件及扶持标准。
第三部分由第十条至第十六条构成,明确了《办法》扶持资金的兑现责任部门、资金管理、有效性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三、《办法》主要内容
明确扶持对象为我区企业,明确绿色发展资金的扶持范围,包括绿色低碳发展、绿色品牌建设、能源管理、“互联网+”智慧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等项目;区政府、管委会批准确定支持的对区域循环经济发展、节能降碳贡献大的重点项目及对本地区绿色低碳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项目;配套国家、省、市项目等。支持方式分为补贴、补助及配套三类。
(一)补贴资金
节能降耗扶持。对纳入监管的重点用能单位实施节能降耗,最高补贴1000万元。
绿色品牌建设扶持。对纳入国家绿色制造示范名单的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给予100万元补贴;对纳入国家绿色制造示范名单的绿色设计产品,每项产品给予补贴10万元,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获评国家级“能效领跑者”的给予30万元补贴;对企业通过清洁审核给予最高15万元补贴;对企业开展碳排放状况核查或温室气体核查并获得《碳排放核查报告》或《温室气体核查声明/证书》的,给予最高5万元补贴;对企业开展碳减排评估及达峰评估并获得评估报告的,给予5万元补贴;对在碳普惠平台签发的项目予以最高10万元补贴;对获得省节水型单位称号的给予最高2万元补贴;
能源管理扶持。对年度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等次为超额完成的重点用能单位给予6万元补贴;对纳入监管的重点用能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能源审计的给予最高5万元补贴;对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给予最高10万元补贴;建设能源管理信息系统的给予最高20万元补贴。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建设扶持。对分布式光伏发电的投资方按照发电量,以0.15元/千瓦时[应用方(屋顶方)为非公共机构的]、0.3元/千瓦时[应用方(屋顶方)为公共机构的]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享受补贴时间为5年。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用方(屋顶方)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补贴。对建设充电基础设施项目的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
活动补贴。对区内服务于新能源产业的行业协会给予每年最高30万元活动经费补贴。对在我区举办国际级或国家级新能源绿色产业峰会、重大论坛、创新大赛等活动的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
(二)补助资金
明确补助资金分直接补助和后补助两种方式。
1.后补助
循环经济扶持。对企业实施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按实际投资总额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
2.直接补助
对区域循环经济发展、节能降碳等贡献大的重点项目及对本地区绿色低碳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单独向区发改局提出申请,最终补助情况以区政府、管委会意见为准。
(三)配套资金
对获得国家、省、市发展改革部门扶持的资源节约循环利用、环境污染治理、节能环保产业、非工企业综合节能改造示范等企业投资项目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分别按照获得国家、省、市扶持金额的100%、70%、50%给予项目实施单位配套扶持,最高配套500万元。
(四)扶持条款与区内其他政策事项重复时的规定
符合本办法扶持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又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本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企业或机构只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扶持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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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4月15日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南充市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详情如下:关于公开征求《南充市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2030年前碳达峰、2060年前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
4月12日,国家电投在上交所成功发行“国家电投-云南国际长江经济带绿色碳中和乡村振兴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类REITs)”,发行规模5.20亿元,发行成本2.75%,在一个月内再次刷新类REITs产品自诞生以来成本最低纪录。此次发行是云南国际在资本市场的成功亮相,实现了全市场首单长江经济带能源基础设施类RE
河南省平顶山市科学技术局发布《平顶山市科技支撑碳达峰碳中和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构建碳达峰碳中和科技创新支撑体系,推进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要素链、制度链深度耦合,全面塑造绿色低碳技术发展新优势,高质量支撑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关于征求《平顶山市
关于印发浦东新区2024年碳达峰碳中和及节能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区政府各委、办、局,各管理局(管委会),各直属企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浦东新区2024年碳达峰碳中和及节能重点工作安排》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浦东新区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浦东新区发展和改
浦东新区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浦东新区2024年碳达峰碳中和及节能重点工作安排》,安排推动新区碳达峰政策体系文件落实落细等34项重点工作,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低碳发展,详情如下:浦东新区2024年碳达峰碳中和及节能重点工作安排2024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的关键一年,为贯彻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2020年9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第75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发表重要讲话时表示:中国将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达到峰值,争取于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2022年1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六次集体学习时强
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金融监管总局和中国证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指导意见》,做好绿色金融大文章,积极支持绿色低碳发展。指导意见提出的主要目标是,未来5年,国际领先的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体系基本构建;到2035年,各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山东省“两高”建设项目碳排放减量替代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提出,拟建项目新增碳排放量须落实碳排放减量替代,制定替代方案,替代系数为1.1。“两高”行业范围、替代系数等根据相关要求动态调整。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征求《山东省“两高”建设项目碳排放
江苏省教育厅4月9日发布《江苏省绿色低碳发展国民教育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提出把绿色低碳发展理念全面融入国民教育体系,加强绿色低碳相关学科专业建设。优化学科专业结构。服务国家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需要,支持有条件的高校和职业院校加快储能、氢能、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碳排放权交易、碳汇、绿色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哈尔滨市提高建筑节能质效推动城市建设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围绕落实2030年前碳达峰与2060年前碳中和目标,立足城市建设绿色发展,提高建筑建设品质,降低建筑能源消耗,转变城市建设发展方式,全面促进我市建筑绿色化、低碳化、智能化发展,为2030年实现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奠定坚
近期,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深化制造业金融服务助力推进新型工业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关司局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一、《通知》发布背景是什么?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推进新型工业化相关工作,强调要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联合发布《关于深化制造业金融服务助力推进新型工业化的通知》。其中提出,着力支持工业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加大对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的支持力度,强化对智能装备、数字基础设施、工业互联网新业态等领域的金融服务;与此同时,大力推动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办公室关于培育河南省碳资产管理示范企业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推动制造业绿色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的意见》《河南省制造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
江苏省教育厅4月9日发布《江苏省绿色低碳发展国民教育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提出把绿色低碳发展理念全面融入国民教育体系,加强绿色低碳相关学科专业建设。优化学科专业结构。服务国家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需要,支持有条件的高校和职业院校加快储能、氢能、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碳排放权交易、碳汇、绿色
双碳战略提出后,生态环境部门积极推动国家碳排放交易市场(强制减排)和自愿减排市场建设,旨在运用经济手段促进各行各业都通过各自的行动向着2030年碳达峰、2060年碳中和的目标努力。物资再生领域作为天然的减碳行业一直备受关注,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是实施全面节约战略、保障国家资源安全、积极
北极星碳管家网获悉,3月31日,中国中煤山西公司原相煤矿低浓度瓦斯综合利用项目二期汽轮机发电工程竣工并网发电,标志着全国首个风排瓦斯热电联供碳减排项目正式竣工投产。该项目供电量2400万kWh/年,利用瓦斯标况纯量约1800万m3/年,CO2减排量29万吨/年,工业产值约2700万元/年,碳减排收益约2300万
2024年3月29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能源局、山东省统计局联合发布《关于试行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碳排放评价的通知》。《通知》从项目范围、主要内容、组织实施、工作要求四个方面作出规定,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新上重点碳排放项目时,应科学核算项
3月19日,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关于开展2024年湖南省工业碳减排标杆企业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以工业企业碳减排为主要绩效指标,面向制造业重点行业领域,创建若干引领行业发展方向、具有突出标杆引领效应和重要推广应用价值的碳减排标杆企业。关于开展2024年湖南省工业碳减排标杆企业认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征集银川市碳普惠方法学的通告,征集范围包含(1)银川市碳普惠减排场景方法学—公共领域低碳出行;(2)银川市碳普惠减排项目方法学—分布式光伏发电。银川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征集银川市碳普惠方法学的通告为不断丰富银川市碳普惠减排行为方法学,健全完善银川市碳普惠体系试点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鼓励开展海南省大型活动碳中和的指导意见》,鼓励大型活动组织方制定碳中和实施计划,实施碳减排措施,核算活动碳排放,采取抵消方式实现碳中和,获取碳中和证明书,推行绿色低碳环保的办会(展)理念,以碳中和活动展现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绿色低碳形象,提升生态文明影响力。
2月28日,国家能源局正式发布《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典型案例名单》,4大类共23个,与此前发布的公示版一致。23个典型案例涵盖能源生产供应、加工转化、终端消费等各个环节,主要包括绿色能源供给新模式类、城市(乡镇)能源增绿减碳类、能源产业链碳减排类、用能企业(园区)低碳转型类等四个类别,在各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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