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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3日,广州市黄埔区与广州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在《广州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氢能产业发展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制定了《促进氢能产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如今,根据新形势,广州黄铺区将对两个文件进行修订。
本次主要修订如下:
▊一是修订投资落户扶持。
对新建立的氢能企业或研发机构重大项目,按项目投资协议、备案及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时间完成竣工投产或平台运营,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0%给予奖励。符合国家燃料电池汽车示范要求并获得国家示范奖励扶持的关键零部件产品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5%给予奖励。同一企业投资落户最高奖励1亿元。
▊二是修订租金补贴。
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且自用的,办公用房按实际租金的50%给予补贴,生产用房按10元/平/月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补贴期限3年。
▊三是加氢站建设补贴与省政策对接。
对政策有效期内建成并投用的加氢站进行补贴,加氢站日加氢能力(按照压缩机每日工作12小时的加气能力计算)需500公斤及以上。其中,属于油、氢、气、电一体化综合能源补给站,每站补助250万元;独立占地固定式加氢站,每站补助200万元;撬装式加氢站,每站补助50万元。各级财政补贴合计不超过500万元/站,且不超过加氢站固定资产投资50%,若超过则区补贴部分作相应扣减。
▊四是加氢站氢气补贴与国家示范要求的价格对接,并与佛山对接。
对加氢站予以运营补贴:2020-2021年度,补贴后销售价格不高于35元/kg的,补贴20元/kg;2022年度,补贴后销售价格不高于30元/kg的,补贴18元/kg。
▊五是贴息补贴修订了实施细则,按照原政策条文执行。
详情如下:
黄埔区发展改革局 广州开发区发展改革局 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氢能产业发展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修订版)意见的公告
2020年9月16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的通知》(财建〔2020〕394号),针对产业发展现状,五部门对燃料电池汽车的购置补贴政策,调整为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支持政策,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入围示范的城市群按照其目标完成情况给予奖励,用四年时间,推动氢能产业持续健康、科学有序发展。
我区作为氢燃料电池汽车商业运营示范区,《促进氢能产业发展办法》自实施以来,促进了区氢能产业的发展。但国家、省关于氢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发展的政策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为紧抓氢能发展机遇,及时修订区促进氢能产业发展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为此我局修订了《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氢能产业发展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现对该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修订版进行公示并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的,请书面向广州市黄埔区发展改革局广州开发区发展改革局反映。提出异议或反映情况的组织或个人请提供真实身份及有效证明材料,书面材料要由本人签署真实姓名并留联系电话,否则不予受理。
公示时间:2021年3月12日至3月22日
附件:1.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氢能产业发展办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2.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氢能产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附件1: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氢能产业
发展办法(修订版)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 为推进我区新能源综合利用示范区建设,推动氢能产业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或机构:
(一)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独立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二)依法生产、经营和管理,各项法定许可手续完善,一年内未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且三年内未发生环境犯罪;
(三)一年内未因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违法行为被给予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且三年内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符合区信用管理有关规定,三年内不存在被区相关部门公示的失信行为;
(五)建立年限未满前述‘一年’、‘三年’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可同样参照适用。
第三条【投资落户扶持】 对新建立的氢能企业或研发机构重大项目,按项目投资协议、备案及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时间完成竣工投产或平台运营,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0%给予奖励。符合国家燃料电池汽车示范要求并获得国家示范奖励扶持的关键零部件产品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5%给予奖励。同一企业投资落户最高奖励1亿元。
第四条【研发机构认定扶持】 对经省级部门单独或联合认定的省级氢能研发机构及检验检测机构给予500万元资助;对经国家部委单独或联合认定的氢能研发机构及检验检测机构给予1000万元资助。每家机构最高资助1000万元。
第五条【行业协会扶持】 对落户本区的氢能领域行业协会,依法在国家级、省级、市级政府职能部门登记成立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活动经费补贴,每家协会最高补贴100万元。
第六条【产业园扶持】 经我区认定的氢能产业园,给予其运营管理机构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和3年运营补贴,运营补贴为管理机构实际运营费的50%,每年最高运营补贴100万元。
氢能产业园引进5家以上氢能企业或机构的,对产业园的运营管理机构按每引进1家5万元给予奖励,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奖励的引进氢能企业或机构需实缴注册资本100万元及以上且正常经营一年以上。
符合条件的氢能企业或机构入驻本区认定的氢能产业园或其他经审核同意的载体,租用办公、生产用房且自用的,办公用房按实际租金的50%给予补贴,生产用房按10元/平/月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补贴期限3年。
第七条【加氢站扶持】 对政策有效期内建成并投用的加氢站进行补贴,加氢站日加氢能力(按照压缩机每日工作12小时的加气能力计算)需500公斤及以上。其中,属于油、氢、气、电一体化综合能源补给站,每站补助250万元;独立占地固定式加氢站,每站补助200万元;撬装式加氢站,每站补助50万元。各级财政补贴合计不超过500万元/站,且不超过加氢站固定资产投资50%,若超过则区补贴部分作相应扣减。
对加氢站予以运营补贴:2020-2021年度,氢气销售价格不高于35元/kg的,补贴20元/kg;2022年度,氢气销售价格不高于30元/kg的,补贴18元/kg。
第八条【资金配套扶持】 对获得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扶持和奖励的,分别按照资助金额的100%、70%、50%给予资金配套支持,最高分别不超过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
第九条【金融扶持】 对氢能企业或机构通过商业银行或融资担保的方式获得的用于生产或研发的银行贷款,根据银行贷款合同及利息回单证明,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限,按该笔贷款应付利息总额的50%给予补贴,每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500万元,补贴期3年。
对首次获得风险投资机构投资的种子期、初创期的氢能企业,按实际获得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500万元。
第十条【附则】 对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重点项目,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另行予以重点扶持。
本办法涉及的专项资金用于扶持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本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单个项目获得上级和本区财政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实施单位自筹资金总额。获得扶持资金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机构自行承担。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附件2: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氢能产业
发展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氢能产业发展办法》(穗埔府规〔2021〕XX号)(简称“本办法”),便于政策实施,明确本办法中相关条款的具体内容及操作规范,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或机构:
(一)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独立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二)依法生产、经营和管理,各项法定许可手续完善,一年内未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且三年内未发生环境犯罪;
(三)一年内未因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违法行为被给予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且三年内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符合区信用管理有关规定,三年内不存在被区相关部门公示的失信行为;
(五)建立年限未满前述‘一年’、‘三年’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可同样参照适用。
第三章 投资落户扶持
第三条 对新建立的氢能企业或研发机构重大项目,按项目投资协议、备案及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时间完成竣工投产或平台运营,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0%给予奖励,同一企业投资落户最高奖励1亿元。
符合国家燃料电池汽车示范要求并获得国家示范奖励扶持的关键零部件产品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5%给予奖励,同一企业投资落户最高奖励1亿元。
符合国家燃料电池汽车示范要求的关键零部件产品项目是指符合《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的通知》(财建〔2020〕394号)规定的电堆、膜电极、双极板、质子交换膜、催化剂、碳纸、空气压缩机、氢气循环系统等关键领域的零部件生产项目,技术水平位居全国同类产品前5并符合财建〔2020〕394号中国家示范奖励扶持规定其他相关要求的关键零部件产品,为广州开发区所在的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区获得额外加分的重点项目。该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先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0%给予奖励,获得国家示范奖励扶持后再补5%差额,同一企业投资落户最高奖励1亿元。
本条款投资落户扶持与区内现行政策的项目落户奖、固投奖励不同时享受。
第四条 申请投资落户奖励的企业或研发机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日期为准,在本办法印发后在本区新注册、登记的氢能企业或研发机构;或是本办法印发前已注册、登记,在本办法印发后新投资建设的项目(以立项备案登记日期为准)。
(二)在项目投资协议、土地出让合同等文件约定时间内完成竣工、投产或运营。
第五条 累计奖励次数不超过3次,再次申请投资落户奖励的企业或研发机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增加后给予差额奖励,计算公式为:当次奖励金额=当次符合档次的奖励金额-往次已获得的奖励总额。每家企业奖励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1亿元。
投资落户奖励与区内现行政策的项目落户奖、固投奖励只能择一享受,已享受其他政策项目落户奖、固投奖励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且低于本办法投资落户奖励的,不再享受本条款或补本条款差额。
第六条 本章相关术语和情况说明如下:
(一)实际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税计算,按新企业注册之日起或新项目立项备案登记之日起开始核算,以企业提供的具有资质第三方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的数据为准。
(二)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主要包含新建的土建工程、购置设备款。
(三)按约定完成竣工,是指项目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用地项目)、《投资协议》(租赁厂房或物业的项目)约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建设和竣工验收。
(四)按约定时间内投产(运营),是指企业项目实际投产(运营)时间早于或等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用地项目)、项目投资协议(租赁厂房项目)约定的投产(运营)时间。
第四章 研发机构认定扶持
第七条 对国家级和省级氢能研发机构及检验检测机构给予资助,其中,对经省级部门认定的机构给予500万元资助,对经国家部委认定的机构给予1000万元资助。对同一机构先后获得省级和国家级认定的,最高资助不超过1000万元。
第五章 行业协会扶持
第八条 在国家级、省级、市级政府职能部门登记成立的氢能领域行业协会给予活动经费补贴,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活动经费补贴,每家协会最高补贴100万元。该项补贴采用每年集中申报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行业协会扶持的活动经费范围包括:协会工作人员经费、专家咨询费、信息资料费、会议费、其他与委托任务直接相关的费用等,申报需提交上一年度 相关合同、发票、缴费记录等。若实际发生的活动经费低于补贴金额,以实际发生的活动经费总数进行补贴。
第十条 本办法中氢能领域行业协会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登记地址在本区,为氢能企业提供氢能领域的技术研发、政策建议、标准规范、应用示范推广、技术培训和创业支撑等服务的社会团体法人;
(二)专职人员具有3人及以上;
(三)入会氢能企业超过20家,其中研发机构不低于5家;
(四)组织氢能领域行业会议2次及以上。
第六章 产业园扶持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氢能产业园,给予其运营管理机构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和最多3年运营补贴。给予的运营补贴为管理机构实际运营费的50%,其中,入驻氢能企业10家以下的氢能产业园每年最高运营补贴50万元,入驻氢能企业10家及以上的每年最高运营补贴100万元。该款补贴采用每年集中申报的方式进行。运营补贴范围包括:人员费用、活动费用、其他与运营管理直接相关的费用等。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中氢能产业园是指登记地址在本区,集聚5家及以上、实缴注册资本500万元及以上的氢能企业或机构,由统一运营管理机构为园区内企业或机构提供招商、运营及统计等各类综合管理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相对独立且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场地的园区。氢能产业园入驻企业或机构以氢能产业为主营范围的需达70%以上。
第十三条 对于经认定的氢能产业园,对产业园的运营管理机构按每引进1家实缴注册资本100万元及以上且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氢能企业或机构,给予5万元奖励,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引进企业不得重复计算。
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氢能企业或机构入驻本区认定的氢能产业园或其他经审核同意的载体,租用办公、生产用房且自用的,办公用房按实际租金的50%给予补贴,生产用房按10元/平/月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补贴期限3年。该款补贴为后补助,采用每年集中申报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租赁办公、生产用房补贴原则上每次申请补贴期为一年,申请时间为企业实际租赁办公、生产用房(以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上明确的租金起算时间为准)的次年。本款所称租用办公用房是企业租赁且自用的办公、生产房屋(实际以第三方机构测量为准),不包括仓库及附属食堂、车库、公摊面积。企业享受租金补贴期间,办公、生产场所不得对外转租、分租,不得闲置,不得擅自转变办公、生产场地用途。
第七章 加氢站扶持
第十六条 对政策有效期内建成并投用的加氢站进行补贴,加氢站日加氢能力(按照压缩机每日工作12小时的加气能力计算)需500公斤及以上。其中,属于油、氢、气、电一体化综合能源补给站,每站补助250万元;独立占地固定式加氢站,每站补助200万元;撬装式加氢站,每站补助50万元。各级财政补贴合计不超过500万元/站,且不超过加氢站固定资产投资50%,若超过则区补贴部分作相应扣减。
第十七条 本章相关术语和情况说明如下:
加氢站:为氢能源车辆的储氢瓶提供充装氢燃料服务的专门场所,包括自用、商业化运营或公共服务用途的加氢站和综合能源补给站。
综合能源补给站:包括加氢能力以外,至少包括油、气、电等任意一项加注能力的能源站点。
第十八条 加氢站运营补贴,对购置由区内企业提供氢燃料电池整车核心零部件(占整车的价格比不低于60%)的氢燃料电池整车,且由区内企业和机构所有的已登记的氢燃料电池物流车、环卫车等车辆或区内运营线路的燃料电池公交车加氢站予以补贴。
补贴标准为:2020-2021年度,氢气销售价格不高于35元/kg的,补贴20元/kg;2022年度,氢气销售价格不高于30元/kg的,补贴18元/kg。
加氢站运营补贴依据加氢流水记录、加氢费用发票初步核定,并与车辆行驶里程、百公里氢耗技术参数指标综合计算印证,两者取低值作为补贴费用计算依据
第十九条 区内企业和机构所有的氢燃料物流车、公交车、环卫车等氢燃料电池车辆,需享受补贴后的加氢销售价格的,由车辆所有者提交“一照一码”营业执照、车辆产权证明、汽车核心零部件生产企业证明资料,由加氢站存档,区发展改革部门对此类车辆信息定期收集登记。
第二十条 本章扶持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核查后确定扶持金额。
第八章 资金配套扶持
第二十一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对获得国家、省、市扶持和奖励的,并由区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申报且在本区建设的项目按以下规定给予资金配套扶持:分别按照项目获得国家、省、市发展改革部门补助资金的100%、70%、50%予以资金配套,每个项目最高分别不超过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每个企业每年度获得批复的本区发展改革部门项目配套资金的总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500万元。
第二十二条 区级配套资金的使用范围原则上参照上级扶持资金的使用范围。资金配套扶持需在项目通过验收后一年内提出配套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章 金融扶持
第二十三条 对氢能企业或机构通过商业银行或融资担保的方式获得的用于生产或研发的银行贷款,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限,按该笔贷款应付利息总额的50%给予补贴,补贴利息总额不超过同期LPR利率计算所得利息数额,单笔贷款贴息时间最长3年,每家企业每年贴息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二十四条 申请银行贷款贴息时,应在贷款满一个完整年度(即12个月),并按期归还银行利息后6个月内申请前一年度的贷款贴息;不满一个完整年度的,应在贷款期满6个月,并按期归还银行利息后6个月内申请贷款贴息。
银行贷款贴息申请企业提供贷款资料并核算相关数据后予以兑现。一份贷款合同只享受一次贷款贴息,企业申请贴息的贷款项目必须是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审批并实现投放,具体以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银行贷款发放凭证日期为准。
第二十五条 对首次获得风险投资机构投资,且风险投资款应已实际到账满36个月(自风险投资款实际到账日起计算)的种子期、初创期的氢能企业,按实际获得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500万元。种子期、初创期氢能企业是指自企业注册设立之日起到与风险投资机构签订投资协议之日止,不超过3年,且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第三章至第九章扶持均采用后补助方式进行;申请扶持的企业,向政策兑现窗口提交符合要求的材料,由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区有关部门进行实质审核,组织专家论证评审,并负责资金兑现。本办法规定未尽 事宜以本实施细则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本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单个项目获得上级和本区财政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实施单位自筹资金总额。获得扶持资金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机构自行承担。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由区政府、管委会安排,纳入区发展改革部门年度预算安排。
专项资金的审批严格按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涉及的政策兑现事项采用“一门受理、内部流程、集成服务、限时办结”政策兑现办理模式。区政策研究室负责形式审核和跟踪督办,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实质审核。
严禁各类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领相关资金,相关资金应当用于企业经营与发展活动或按项目任务管理书约定进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截留、挤占、滥用扶持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项目实施的企业或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视情况停止拨付或收回已拨付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不按规定使用资金,转移或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 企业弄虚作假骗取本办法资金,以及违反相关承诺拒不主动退回资金的,相关信息依法纳入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或机构奖励资金的申请。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数据以企业提供的具有资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的数据为准。
本办法涉及的营业收入以万位计算(舍尾法),其同比增长率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舍尾法)。
本办法所涉及奖励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最终奖励金额计算精确到元(舍去元位后的尾数)。
本办法及本实施细则中“及以上(下)”则包括该数字,“以上(下)”则不包括该数字。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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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氢能网获悉,1月3日,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发布宁东基地促进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2024年修订版(送审稿),其中指出,鼓励、支持企业向绿氢生产和应用方向转型升级,在建设时序上,应确保制氢和应用端先开工,新能源部分不得早于制氢负荷及应用设施投产;制氢及应用分期投产的,配套新
2022年的最后一月依旧没有抵挡住政策的陆续出台,据北极星氢能网不完全统计,在12月,16个省市及国家共计出台了近30项与氢能相关的政策,氢能在清洁能源领域依旧是重要的一环。国家12月12日,工信部、发改委、住建部、水利部四部委印发《关于深入推进黄河流域工业绿色发展的指导意见》,其中提到:鼓励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9月18日,中国产业发展促进会氢能分会与北京市未来科学城管委会共同主办的2022全球能源转型高层论坛“能源谷氢能机遇与发展”分论坛在京召开。北京市昌平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杨仁全在会上指出,昌平正在打造先进能源千亿级产业集群,将深入实施先进能源产业提质增效行动计划,升级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2022年8月15日,在2022年陕西省氢能产业创新发展促进会上,《陕西省“十四五”氢能产业发展规划》、《陕西省氢能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陕西省促进氢能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发布。原文如下:陕西省“十四五”氢能产业发展规划氢能作为一种来源广泛、绿色低碳
7月12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国家公路网规划》,其中氢能方面指出:提升公路服务区服务品质,设置人性化服务设施和充换电、加氢等设施。原文如下:
4月,共有13条涉及氢能政策出台,包括1个国家级和6个省市级政策,分别在吉林、内蒙古、北京、广东、山东、福建等地区。国家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十四五”推动石化化工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其中氢能方面指出:攻克核心技术,增强创新发展动力。加快突破新型催化、绿色合成
氢能是政策驱动型产业,政策的变化趋势反映产业的变化趋势。今年一季度,国内氢能产业在政策层面出现了两个关键变化,一是在国内“双碳”“1+N”体系确立、示范城市群项目落地后,国内氢能产业政策井喷,一季度相关数量达到214项,超过了2021年政策数量的50%,二是国家氢能产业专项规划出台,氢能产业
2月11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对《大兴区促进氢能产业发展暂行办法(2022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反馈,其中采纳11条,未采纳7条。原文如下:关于对《大兴区促进氢能产业发展暂行办法(2022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反馈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月30日期间,《
12月29日上午,嘉定区召开汽车“新四化”产业政策及氢能与燃料电池产业发展行动方案发布会,《嘉定区加快推动氢能与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发展的行动方案(2021-2025)》正式发布。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3月21日,广东广州白云区首座加氢站正式投放运营,这意味着白云区在氢能产业的发力上吹响了正式的号角,也向外界传递出白云区通过完善配套基础设施,为氢能产业与新能源科技招商引资发展“筑巢引凤”,力争成为全国氢能产业新高地的决心。据悉,今年内白云区将争取推动10座加氢站落
2024年1月31日,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广东省2021-2022年度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审核情况公示(第一批)》。根据审核结果,6家企业核定燃料电池车共计188辆,获批补贴资金共计5634万元。详情如下:广东省2021-2022年度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审核情况公示(第一批)按照《广东省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12月6日,广州市首家氢燃料电池产业创新联合体首台套国产化氢燃料电池系统“领航一号”及氢燃料电池汽车整车正式发布,白云区首批氢燃料电池渣土车示范应用正式交车,京广港澳高速首段粤赣(广州-韶关-赣州)跨省氢长廊首发。广东云韬氢能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杨强:“跨省氢长廊采用
11月9日,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发布了《广州市加氢站建设选址指南》,《指南》中指出,以落实广州市“一核心、一枢纽、三基地”氢能产业布局为总体目标,推进加氢站整体布局。在形成北、中、南三大供氢中心基础上,各加氢站的选址以60公里最优供氢距离考虑,保证有效降低氢气运输成本。根据《广
11月8日,广东佛山禅城区发展和改革局与广东广晟氢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晟氢能”)战略合作启动,双方将共建“禅城绿色氢能产业多元化示范项目”,重点推广氢燃料电池工业车辆和氢能商用车辆,探索氢能应用新模式,助力禅城建设低碳发展示范区。合作双方将从氢能应用场景适配性出发,在禅城区优先
近日,广东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城市群综合监管平台(简称“广东燃料电池汽车监管平台”)获得了国家公安部核准颁发的“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二级备案证明”(简称“等保二级”)。据悉,国家等级保护认证是中国最权威的信息产品安全等级资格认证,认证由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要求非常严
近日,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公安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总队、气象局等12部门共同印发《广东省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根据《暂行办法》显示,将允许在非化工园区建设制氢加氢一
6月13日,广州黄埔区发改局发布了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区促进氢能产业发展办法(第四批)兑现工作的通知。其中,氢能产业园运营补贴每年按照运营管理机构实际运营费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运营补贴,运营补贴期限最多3年。本次补贴期为:2022年度;符合引进条件的氢能企业或机构入驻经认定的氢能产业园或其
近日,广东省地方标准《加氢站站控系统技术要求(送审稿)》征意见,该文件规定了加氢站站控系统的术语和定义、总体要求、架构组成、功能要求、主要技术指标及要求、建设与验收要求。原文如下: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广东省地方标准《加氢站站控系统技术要求(送审稿)》意见的公告根据广东省市
5月6日,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发布了关于征求《制氢加氢一体站安全技术规范(报批稿)》地方标准意见的公告。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广东省应急管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4月28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广东省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采纳情况的公示。原文如下: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广东省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采纳情况的公示为规范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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