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储能网讯:德方纳米1月19日发布公告称,公司与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与江安县人民政府签订投资协议书的公告,约定在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投资建设“年产8万吨磷酸铁锂项目”,项目总投资约18亿元。
公告如下:
关于公司、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安县人民政府
签订投资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 本投资协议书涉及项目的实施尚需政府部门立项核准及报备、土地公开出让、环评审批和施工许可等前置审批手续,尚存在不确定性;
2、 本投资协议书涉及项目的各项数据均为初步规划或预测数据,不代表公司对未来盈利的任何预测或承诺,最终实际投资金额具有不确定性;
3、 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4、 本投资协议书尚需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生效。
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安县人民政府签订投资协议书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对外投资概述
经公司、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德时代”)与江安县人民政府平等、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公司、宁德时代与江安县人民政府签署《江安县年产8万吨磷酸铁锂项目投资协议书》(以下简称“投资协议书”),约定在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投资建设“年产8万吨磷酸铁锂项目”,项目总投资约18亿元。
本投资协议书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批准签署,尚需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江安县人民政府、宁德时代不是公司的关联方,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协议方的基本情况
(一) 江安县人民政府
1、 名称:江安县人民政府;
2、 性质:地方政府机构;
3、 关联关系:公司与江安县人民政府不存在关联关系。
江安县人民政府非失信被执行人。
(二) 宁德时代
1、 名称: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住所: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漳湾镇新港路2号
3、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4、 法定代表人:周佳
5、 注册资本:232,947.40万人民币
6、 主营业务:锂离子电池、锂聚合物电池、燃料电池、动力电池、超大容量储能电池、超级电容器、电池管理系统及可充电电池包、风光电储能系统、相关设备仪器的开发、生产和销售及售后服务;对新能源行业的投资;锂电池及相关产品的技术服务、测试服务以及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 实际控制人:曾毓群、李平
8、 关联关系:公司与宁德时代不存在关联关系。
宁德时代非失信被执行人。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江安县人民政府
乙方: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见证方:宜宾市人民政府
(二)项目基本情况
1、 项目名称:江安县年产 8 万吨磷酸铁锂项目。
2、 项目概况:项目总投资约 18 亿元,用地面积约 447 亩,建设年产 8 万吨
磷酸铁锂项目。
3、 建设内容:分 2 期建设,总建设周期为 36 个月。
4、 建设进度:从乙、丙方规划方案经甲方审核批准并一次性取得项目土地使用权,土地满足乙、丙方项目用地要求之日起 120 天内启动一期建设,24 月内一期建成投产,36 月内二期建成投产(非乙、丙方原因除外)。
(三)乙、丙方项目土地的取得
甲方依法公开出让项目用地,土地出让年限为 50 年,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乙、丙方项目公司依法报名参加竞买。
(四)权利和义务
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 甲方成立以县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项目工作领导组和项目落地推进工作专班,及时协调解决要素配套、能耗指标以及落地建设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加快推进项目建设。
(2) 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兑现相关扶持政策和资金,全力协助乙、丙方向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争取项目建设的优惠政策和项目扶持资金支持。
2、 乙、丙方的权利与义务
(1) 在本协议生效后 20 日内,乙、丙方应当确保其合资公司曲靖市麟铁科技有限公司在江安县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资子公司,该全资子公司的税收解缴关系在江安县,具体负责项目投资建设和生产经营的相关事宜。公司成立后,本协议确定的乙、丙方权利、义务由新成立的公司承继,乙、丙方应提供支持确
保乙、丙方项目公司具备履约能力。若以后该合资公司股权发生重大变化,乙、丙方有义务告知甲方,但不免除乙、丙方提供支持确保项目公司具备履约能力的义务。
(2) 在甲方按协议约定的时间节点履约拨付扶持政策且乙、丙方已取得约定土地的前提下,乙、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建设进度和投资强度,组织投资建设并须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产值目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3) 为确保项目履行,在本协议书生效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指定账户缴纳履约保证金 1,000 万元。
(五)特别约定
1、 项目建设用地由乙、丙方按程序依法取得,项目建设用地满足三方约定要求的,乙、丙方必须参与甲方组织的土地出让招标、拍卖或挂牌并举牌应价。
2、 因乙、丙方原因项目土地闲置时间超过两年的,甲方有权依法对批而未用的项目用地予以依法收回,若乙、丙方违法改变土地的用地性质,则甲方有权依法收回土地,乙、丙方承担违约责任。
(六)违约责任
1、 经甲方通知后,乙、丙方仍未按期、按约参与土地竞拍或项目未按期开工建设或因可归责于乙、丙方的原因未按双方约定推进的(双方另有协商结果除外),乙、丙方向甲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2、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义务或者履行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协议若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裁决,仲裁地点在北京。
(八)其他事项
1、 乙、丙方自身投资形成的资产产权属乙、丙方所有,地面附着物属乙、丙方所有。
2、 甲、乙、丙三方应严格履行本协议,未尽事宜,三方协商可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经修改或补充的书面补充协议书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并经乙、丙方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通过后生效。
四、本次投资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江安县隶属于四川省宜宾市,位于川、滇、黔、渝四省市之间、宜宾、泸州、自贡三市之交,长江之滨,宜宾之东,系长江上游经济带、南丝绸之路、成渝经济圈、川南化工基地的重要节点,区位独特,通江达海,被规划为长江上游二级中心城市,水运、陆运交通便利,资源丰富。近年来,江安县大力发展锂电产业,致力于打造“中国西部锂电谷”。公司在江安县投资建设“年产 8 万吨磷酸铁锂项目”,能够享受当地的招商政策支持,有利于充分发挥产业协同优势,进一步扩大公司磷酸铁锂产能,满足市场需求。若本协议项目顺利实施,对公司发展布局将会产生积极影响,提升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和整体实力,有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公司的市场地位。
五、风险提示
1、 本协议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能生效。项目实施尚需政府部门的立项核准及报备、土地公开出让、环评审批和施工许可等前置审批程序,项目建设过程中也会面临各种不确定性因素,投产及生产经营需要一定的时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2、 本次项目投资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资金能否按期到位存在不确定性,投资、建设过程中的资金筹措、信贷政策的变化、融资渠道的通畅程度将使公司承担一定的资金财务风险。
3、 本投资协议书涉及项目的各项数据均为初步规划或预测数据,不代表公司对未来盈利的任何预测或承诺,最终实际投资金额具有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 公司、宁德时代与江安县人民政府签署的《江安县年产8万吨磷酸铁锂项目投资协议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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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日,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明确指出加大峰谷电价实施力度,运用价格信号引导电力削峰填谷,利用峰谷电价差、辅助服务补偿等市场化机制,促进储能发展。该政策的出台,意味着储能峰谷价差套利模式获得官方认可。紧随其后,江苏、陕西也相继出台配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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