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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储能网获悉,1月9日,天津市发布《铅蓄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856-2019),新建企业自2019年2月1日起执行;现有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该标准规定了铅蓄电池生产行业水、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控制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控制项目包括11项污染物排放限值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其中涉及水污染物8项,包括pH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总磷、总氮、氨氮、总铅、总镉;大气污染物3项,包括铅及其化合物、硫酸雾和颗粒物。
铅蓄电池工业是重金属污染防治的重点监管行业,是我市铅排放占比最高的行业。该标准实施后,可以有效促进企业加强运营管理、提高工艺水平、减少无组织排放,有利于天津市地表水环境质量及环境空气质量的改善,通过减少铅、镉等对人体健康有危害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有助于铅蓄电池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铅蓄电池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结合天津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天津市铅蓄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由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佳泓、周晶、赵吉睿、孙猛、张骥、张莹、高翔、杨丽萍、张玉慧、张丽红、张震、何富生、陈魁。
本标准由天津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12月27日批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铅蓄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含生产设施)水、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控制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辖区内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含生产设施)水、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管理及其建成投产后的水、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订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7海水水质标准
GB 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6920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 7475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11893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 11901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 30484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4295空气过滤器
GB/T 15432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9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535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539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544固定污染源废气 硫酸雾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 636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DB12/ 856—2019水质 氨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7水质 总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70水质 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 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85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700水质 65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776水质 32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J 828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HJ 836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铅蓄电池 lead-acid battery
又称铅酸蓄电池。含以稀硫酸为主的电解质、二氧化铅正极和铅负极的蓄电池。
3.2 铅蓄电池生产企业 lead-acid battery manufacturing plants
指从事铅蓄电池生产、极板加工、电池组装的生产企业。
3.3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指本标准发布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铅蓄电池生产企业。
3.4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指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的铅蓄电池生产企业。
3.5 排水量 amount of drainage
指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含厂区生活污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
3.6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benchmark effluen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单位铅蓄电池产品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
3.7 排气筒高度 stack height
指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的高度。
3.8 企业边界 enterprise boundary
指铅蓄电池生产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实际边界。
3.9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有组织大气污染物标准值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企业边界无组织排放的铅及其化合物、硫酸雾、颗粒物浓度为监测时大气温度和压力下的浓度。
3.10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public wastewater treatment system
指通过纳污管道(渠)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集聚区等)废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
3.11 直接排放 direct disge
指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12 间接排放 indirect disge
指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4 技术及管理要求
4.1 实施时间
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执行;现有企业自2020年2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
4.2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及要求
4.2.1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表1的规定,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执行表2的规定。
4.2.2 排放限值按污水不同的排放去向和不同的功能区分为三级,其中一级、二级为直接排放标准,三级为间接排放标准。
4.2.3 排入GB 3838中IV类(含)以上水体及其汇水范围内水体的污水,以及排入GB 3097中二类、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4.2.4 排入GB 3838中V类或排污控制区水体及其汇水范围内水体的污水,以及排入GB 3097中四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4.2.5 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4.2.6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则按照GB 30484的相关规定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并据此判定排放是否达标。
4.3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要求
4.3.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表3的规定。
4.3.2 企业边界无组织排放小时浓度限值执行表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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