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电力电力新闻电力市场售电服务政策正文

贵州省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存量项目机制电价按照0.3515元/千瓦时执行

2026-09-11 11:25来源: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键词:新能源机制电价贵州电力市场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北极星电力市场网获悉,9月10日,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公开征求《贵州省增量新能源项目可持续发展机制竞价实施细则》《贵州省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实施细则》意见的公告。

其中《贵州省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提到,存量项目按接网电压等级确定机制电量比例,接网电压等级110千伏以下项目机制电量比例为上网电量的100%,110千伏及以上项目机制电量比例为80%。项目电压等级按最终接入电网电压等级确定。

增量项目根据竞价结果确定机制电量比例,但不得超过其当期全部上网电量的90%。

新能源项目可在差价协议中自行调整该比例,但不得高于上述要求,且不得高于前一年比例。

存量项目投产满20年后不再执行机制电价。增量项目执行期限为12年。入选时未投产的项目,执行起始日期按照项目申报的承诺投产日期确定,如未按期投产,则实际投产时间之前的机制电量自动失效,如提前投产,申报的承诺投产日期之前的上网电量不执行机制电价;入选时已投产的项目,按照入选标的起始日期确定执行起始日期。已纳入机制的新能源项目,执行期限内每年可在与电网企业签订差价协议时自愿申请全部或部分退出。执行到期或在期限内自愿退出的新能源项目,退出部分不再纳入机制执行范围。

存量项目机制电价按照0.3515元/千瓦时执行。增量项目机制电价通过同类型项目自愿参与竞价形成,具体按照《贵州省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实施方案》《贵州省增量新能源项目可持续发展机制竞价实施细则(试行)》及公示的竞价结果确定。

详情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贵州省增量新能源项目可持续发展机制竞价实施细则》《贵州省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实施细则》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36号)和《贵州省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黔发改价格〔2025〕659号),我委修订了《贵州省增量新能源项目可持续发展机制竞价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贵州省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9月11日至9月28日。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贵州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fgw.guizhou.gov.cn),在意见征集栏进行反馈。

2.将有关意见发送至电子邮件:jiageguanlichu@163.com。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联系人及电话:吴幸妮;略。

附件:1.贵州省增量新能源项目可持续发展机制竞价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贵州省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9月10日

贵州省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述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 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36号)文件要求,完善适应新能源发展的市场交易和价格机制,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根据《贵州省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二条 电网企业负责新能源项目市场外差价结算;负责作为价格接受者(指未参与交易且不报量不报价的项目,下同)新能源项目的电能量部分结算;配合政府部门确定增量项目机制电价竞价的有关参数;组织开展差价协议签订;负责差价结算费用纳入系统运行费用传导。

第三条 调度机构负责审核集中式新能源项目的并网装机容量、并网电压等级等信息,提供各类型新能源发电利用小时数等数据,做好新能源项目并网接入及调度服务,负责提供网络拓扑关系并及时更新。

第四条 交易机构组织开展机制电价竞价,推送竞价结果(包含机制电量比例及绝对量、机制电价等),推送参与差价电费结算的市场交易均价,推送节点电价;负责推送负责出具直接参与交易、聚合参与交易新能源项目结算依据。

第三章 项目类型划分

第五条 存量项目指2025年6月1日(不含)以前投产的新能源项目。2025年6月1日起,新能源项目只参与现货市场交易的,不影响其存量项目认定。

第六条 增量项目指2025年6月1日(含)以后投产且未纳入机制电价的新能源项目。

第四章 机制电量比例

第七条 存量项目按接网电压等级确定机制电量比例,接网电压等级110千伏以下项目机制电量比例为上网电量的100%,110千伏及以上项目机制电量比例为80%。项目电压等级按最终接入电网电压等级确定。

第八条 增量项目根据竞价结果确定机制电量比例,但不得超过其当期全部上网电量的90%。

第九条 新能源项目可在差价协议中自行调整该比例,但不得高于上述要求,且不得高于前一年比例。

第五章 执行期限

第十条 存量项目投产满20年后不再执行机制电价。

第十一条 增量项目执行期限为12年。入选时未投产的项目,执行起始日期按照项目申报的承诺投产日期确定,如未按期投产,则实际投产时间之前的机制电量自动失效,如提前投产,申报的承诺投产日期之前的上网电量不执行机制电价;入选时已投产的项目,按照入选标的起始日期确定执行起始日期。

第十二条 已纳入机制的新能源项目,执行期限内每年可在与电网企业签订差价协议时自愿申请全部或部分退出。执行到期或在期限内自愿退出的新能源项目,退出部分不再纳入机制执行范围。

第六章 机制电价水平

第十三条 存量项目机制电价按照0.3515元/千瓦时执行。

第十四条 增量项目机制电价通过同类型项目自愿参与竞价形成,具体按照《贵州省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实施方案》《贵州省增量新能源项目可持续发展机制竞价实施细则(试行)》及公示的竞价结果确定。

第七章 新能源项目市场化结算

第十五条 结算方式

直接或聚合参与市场交易的新能源项目,由交易中心按照我省电力市场相关规则或方案开展结算,按月出具结算单。

作为价格接受者的新能源项目,由电网企业接收交易中心推送的对应市场价格后开展结算,按月出具结算单。

第十六条 价格接受者的新能源项目结算价格选取原则

现货市场运行期间,作为价格接受者的新能源项目,具备分时计量条件的,采用所在节点分时电价开展结算;不具备分时计量条件的,按照不同电源类型(风电、光伏)典型曲线拟合形成分时电量,采用所在节点分时电价开展结算。拟合规则按照电量数据拟合相关规定执行。

由于单个发电项目与多个220kV变电站存在联结关系导致存在多个对应节点电价的,取该项目所有对应节点电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结算价格。

非现货市场运行期间,作为接受价格者的新能源项目,采用规定的正偏差电量(超发电量)价格开展结算。

第八章 新能源项目机制电量差价电费结算

第十七条 机制电量计算

月度机制电量根据实际上网电量和机制电量比例进行计算,一个自然年内,月度机制电量之和不得超过竞价时年度中标规模。机制电量规模、比例等按照双方签订的差价协议执行。

机制电量=月度上网电量*月度机制电量比例,其中月度机制电量比例与年度机制电量比例相同。

第十八条 机制电量差价电费结算

月度机制电量确认后,电网企业根据机制电价、市场交易均价计算机制电量差价电费。

机制电量差价电费=机制电量×(机制电价-市场交易均价)

因其他原因造成电量电费退补且需对机制电量进行清算的,纳入发现当月结算。

第十九条 机制电量差价电费市场均价选取原则

按风电、光伏两个类别分别计算用于差价电费结算的市场交易均价。

电力市场全月现货连续试运行或正式运行后,按照月度发电侧实时市场同类项目加权均价确定;未全月现货连续试运行期间,市场交易均价原则上按照省内月度发电侧中长期交易同类项目签约加权均价确定。

第九章 差价协议签订

第二十条 差价协议签订范围

所有参与机制电量结算的新能源企业,均应与电网企业签订差价协议。在签订窗口期内未完成协议签订的,视为放弃机制电量(自然人户用光伏除外)。自然人户用光伏到期未完成协议签订的,默认执行机制电价结算相关规定,机制电价比例按照方案规定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 差价协议签订时间

电网企业根据工作安排,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新能源项目差价协议签订工作。签订窗口期为组织开展竞价当月至当年12月10日。

如新能源项目需变更差价协议,应在签订窗口期内告知电网企业并完成签订。在一个自然年内,机制电量的比例、规模不得更改。

第二十二条 差价协议内容

协议内容至少应包含结算双方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电源类型、并网时间、电源容量、次年及后续年份机制电量规模、机制电量比例、机制电价、结算要求、支付方式、争议处理、联系方式等事项。

第十章 与代理购电、绿电绿证衔接

第二十三条 与代理购电衔接

电网企业根据分类机制电量、机制电价、差价结算费用、工商业用户电量规模等数据信息,按月预测、滚动清算新能源机制电量差价结算费用,在系统运行费中单列“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差价结算费用”进行传导。

第二十四条 与绿电绿证交易衔接

为规避新能源机制电量重复获取绿证收益,纳入机制的新能源上网电量不再参加绿电交易。电网企业按月推送新能源项目的机制电量至交易中心,用于开展市场化交易绿电交易的计算。交易中心按照当月绿电合同电量、扣除机制电量的剩余上网电量、电力用户用电量三者取小的原则确定绿证结算电量。

第十一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新能源项目结算档案管理

新能源项目原则上应实现按项目装表计量及结算。《贵州省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实施方案》执行后,未实现按项目装表分时计量及结算的发电项目,应于2026年底前改造逐步到位。未实现按项目装表计量及结算的发电项目,电网企业按照备案(核准)项目进行档案拆分,拆分后各项目上网电量按照并网容量比例进行分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根据后续市场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附件:新能源可持续发展机制差价结算协议

202609101022138261NJ_07.jpg202609101022138261NJ_08.jpg202609101022138261NJ_09.jpg

202609101022138261NJ_10.jpg202609101022138261NJ_11.jpg

image.pngimage.png

image.png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新能源查看更多>机制电价查看更多>贵州电力市场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