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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储能网获悉,近日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关于印发《海南省新能源汽车换电模式应用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中指出优先在海口、三亚、儋州、洋浦、琼海、万宁等区域开展试点,鼓励有市场需求的其他市县开展试点工作。各市县应结合本地区电动汽车推广及市场需求,合理规划布局。充分利用现有充电场站、停车场等已有场地资源加快换电站建设,围绕全省各车站、港口、机场、环岛旅游公路、高速公路沿线等交通枢纽设施完善换电网络布局。
且要建立新能源汽车车辆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各新能源换电车企和换电站运营企业要与省平台联动并建立相关事故预警和紧急处置机制,换电站电池充电系统(电池仓)要建有完备的充电安全保障条件。对服务于重型车辆、巡游出租车、网约车、公交车、城际客车、旅游班线等换电模式重点应用领域,于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投运,通过验收且接入省级平台监管的换电站,一次性给予项目设备投资额15%的建设补贴。在2021-2022年试点期内,对巡游出租车、中重型卡车等重点应用领域示范应用项目给予奖励,用于降低车辆综合使用成本。其中,对投放换电车辆不低于100辆并实际以换电模式运营的巡游出租车项目,一次性给予项目200万元的奖励;对投放换电车辆不低于50辆并实际以换电模式运营的中重型卡车项目,一次性给予400万元的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原文如下: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新能源汽车换电模式
应用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海南省新能源汽车换电模式应用试点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海南省新能源汽车换电模式应用试点实施方案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1年11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海南省新能源汽车换电模式应用试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和《海南省清洁能源汽车发展规划》要求,加快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组织开展新能源汽车换电模式应用试点的工作部署,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4·13”重要讲话和中央12号文件精神,以促进全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为指导,按照“政府支持、企业为主、市场运作、区域推动”的原则,通过2021-2022年的应用试点,力争我省换电模式发展走在全国前列。构建布局合理、适度超前的新能源汽车换电网络。以公共服务、社会运营领域换电模式试点先行,逐步辐射带动私人领域换电模式发展,鼓励探索“车电分离”等商业、金融模式创新,降低新能源汽车购车成本,研究制定换电行业相关标准,形成海南新能源汽车充换电模式互补的良性发展生态。
二、工作目标
(一)车辆推广。到2022年底全省累计推广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5000辆以上,试点期间内年均保有量增速50%以上,基于“车电分离”的新能源汽车商业新模式在公共服务、社会运营领域形成一批试点案例,为下阶段我省全域推广新能源汽车提供成熟模式和经验。
(二)换电站建设。到2021年底全省累计建成换电站20座(含)以上。到2022年底全省累计建成换电站30座(含)以上,其中海口、三亚换电站分别达到10座以上。鼓励其他市县合理规划布局换电站,初步构建全省电动汽车换电服务网络。
(三)示范应用和试点推广。围绕公共服务和社会运营领域开展换电模式示范应用探索,在重型车辆、巡游出租车、网约车、公交车、城际客车、旅游班线、城市物流车等应用领域开展试点,力争2021-2022年新增和更换的换电模式出租车及网约车达到1500辆以上,在港口、园区等封闭场景率先开展重卡换电试点。
三、重点任务
(一)推进应用试点相关基础工作
1.做好换电站规划布局。按照《海南省支持电动汽车换电站建设的指导意见》(琼发改能源函〔2021〕513号)要求,优先在海口、三亚、儋州、洋浦、琼海、万宁等区域开展试点,鼓励有市场需求的其他市县开展试点工作。各市县应结合本地区电动汽车推广及市场需求,合理规划布局。充分利用现有充电场站、停车场等已有场地资源加快换电站建设,围绕全省各车站、港口、机场、环岛旅游公路、高速公路沿线等交通枢纽设施完善换电网络布局。(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
2.统筹换电站要素保障。将对外运营并接入省级平台的充换电站建设用地纳入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对能服务3家(含)以上品牌的共享换电站优先安排,并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换电基础设施(占地面积不超过100 平方米)用地可采取“只征不转”或“不征不转”的方式,按照土地现状用途管理。各市县及电网公司加强配套电网建设改造,加大高速公路服务区、国(省)道和城际快速公路沿线等重点区域的充/换电设施接入电网配套工程建设力度,为电力接入提供便利条件,建立快速简易报装流程和容缺受理制度。(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各市县政府、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3.建立新能源汽车车辆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加快推进海南省新能源汽车监管平台的建设,依托平台加强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车辆和电池运行监测,实现车辆安全实时跟踪、车况数据采集、故障及风险提示等功能。各新能源换电车企和换电站运营企业要与省平台联动并建立相关事故预警和紧急处置机制,换电站电池充电系统(电池仓)要建有完备的充电安全保障条件。(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新能源汽车促进中心)
4.探索建立省级动力电池溯源监管系统。在海南省新能源汽车监管平台下探索建立动力电池溯源监管系统,通过动力电池全生命周期数据监管,掌握电池在各环节的流向,实现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节点可控、责任可究。(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新能源汽车促进中心)
(二)强化政策支持保障
5. 创新信贷及保险支持。加大换电模式汽车信贷及保险创新力度,支持银行机构探索开展裸车(不含电池价值的车辆)消费信贷业务;鼓励银行机构在风险可控及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向换电站运营企业等提供贷款服务。鼓励保险公司在中保协出台新能源汽车保险专属示范条款的基础上,研究开发换电模式专属保险产品。(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海南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
6.给予换电站建设补贴。原则上,依据《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暂行管理办法》对换电站进行补贴。对服务于重型车辆、巡游出租车、网约车、公交车、城际客车、旅游班线等换电模式重点应用领域,于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投运,通过验收且接入省级平台监管的换电站,一次性给予项目设备投资额15%的建设补贴。各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补贴标准,推动换电产业发展。(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市县政府)
7.制定示范应用项目奖励政策。在2021-2022年试点期内,对巡游出租车、中重型卡车等重点应用领域示范应用项目给予奖励,用于降低车辆综合使用成本。其中,对投放换电车辆不低于100辆并实际以换电模式运营的巡游出租车项目,一次性给予项目200万元的奖励;对投放换电车辆不低于50辆并实际以换电模式运营的中重型卡车项目,一次性给予400万元的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
(三)以应用带动新能源汽车产业链上下游发展
8.支持纳入重点产业扶持。支持电池资产等企业高质量发展,对我省产业发展有带动作用的,依据《海南省重点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海南省支持企业扩投资稳增长暂行办法》等,给予扶持措施。(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9.加大产业招商培育力度。培育和引进新能源换电车企、电池资产公司、换电运营商在海南开展换电模式应用。推动乘用车和商用车换电车型装配生产线落户海南,提升产业整体竞争力。鼓励新能源换电车企、换电运营商,电池资产公司、第三方回收利用企业在我省自建、共建废旧动力电池梯次利用项目,探索梯次利用商业模式。(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海南国际经济发展局、各市县政府)
10.探索电池产业金融模式创新。鼓励企业设立电池产业基金或探索利用省工信产业投资基金设立电池产业子基金,吸引产业资本,导入银行授信,鼓励社会资本合作持有电池资产,探索“绿色债券”等多种金融措施,促进换电模式下“电池银行”的良性发展。(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11.研究制定换电相关标准。加快推进海南省换电站标准建设,鼓励新能源换电车企和换电站运营企业参与我省换电行业相关标准制定。(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新能源汽车促进中心)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协调推进机制。发挥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工作联席会议的机制作用,统筹推进我省换电模式推广应用,协调解决换电模式推广应用中的重大问题。(责任单位: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省新能源汽车促进中心)
(二)明确市县主体责任。市县政府作为新能源汽车换电模式推广应用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地新能源汽车换电模式车辆推广应用工作的具体实施,确保如期完成本地新能源汽车换电模式推广应用和换电站建设目标。(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三)加强宣传和引导。加强新能源汽车换电模式对海南省新能源汽车行业发展意义的宣传,提高公众对新能源汽车换电模式认可和接受程度,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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