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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抽水蓄能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完善意见》,该意见的出台,对于进一步提高系统调节资源的有效供给,促进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恰逢其时,意义重大。
《完善意见》在保持两部制电价机制定价原则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合理引入市场价格机制,并进一步明确了容量价格回收渠道,将原有“政府核定电量电价及容量电价”的两部制电价机制改进为“以竞争性方式形成电量电价,并将容量电价纳入输配电价回收”的新型抽蓄价格机制。
作为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的又一重要举措,此次抽水蓄能价格形成机制改革,一方面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电量电价,强化了与当前电力市场改革进程的协调统一,解决了原有价格机制与市场建设不能有效衔接的突出矛盾;同时,兼顾了政策稳定性,以政府核定容量电价、容量电价纳入输配电价回收作为抽水蓄能电价机制的基本稳定器,为在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中,加快抽水蓄能产业发展,促进新能源消纳、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提供了必要的价格政策保障。另一方面,此次价格形成机制改革中融入激励相容、标尺竞争等价格管制方法,体现了价格机制创新的新理念。
一、坚持政策稳定性和创新性并举,兼顾抽水蓄能产业发展与参与市场竞争之间的协调关系
为了保障电力供应与电网运行安全,作为现阶段较为成熟、经济的灵活调节技术,抽水蓄能将成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促进抽水蓄能电站加快发展的政策角度出发,需要对抽水蓄能产业给予适度的政策倾斜,以助力其快速发展。另一方面,电力体制改革的纵向深化、电力市场建设的不断完善,也为抽水蓄能电站作为独立主体参与市场竞争提供了条件。
此次抽水蓄能价格形成机制改革,通过引入“以竞争性方式形成电量电价,将容量电价纳入输配电价回收”的新型价格机制,兼顾了促进抽水蓄能产业发展与有序参与市场竞争之间的平衡与协调关系。
坚持以两部制电价政策为主体,释放稳定的合理收益预期
为保障政策稳定性,并实现对抽水蓄能产业快速发展的合理支撑,《完善意见》坚持以两部制电价政策为主体,提出抽水蓄能电站通过容量电价回收抽发运行成本外的其他成本并获得合理收益,并明确经营期内资本金内部收益率按6.5%取定,保证了抽水蓄能商业运营模式、预期收益的稳定性,进一步鼓励了抽水蓄能产业的投资。
为保证容量电费合理疏导,《完善意见》提出政府核定的抽水蓄能容量电价对应的容量电费由电网企业支付,并纳入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回收,从机制设计层面为抽水蓄能容量电费的合理疏导提供了保障路径。
坚持市场化为导向,鼓励抽水蓄能参与市场竞争
考虑到当前不同省区电力市场化改革进程存在的实际差异,在市场化导向框架下,《完善意见》提出差异化的电量电价形成机制:对于电力现货市场运行的地方,抽水蓄能电站抽水电价、上网电价按现货市场价格及规则结算,通过市场竞争实现了抽水蓄能调峰服务价值的完全性体现;对于尚未构建电力现货市场的地方,由于发电侧分时价格信号尚未建立,《完善意见》创新性地提出鼓励通过竞争性招标方式采购抽水电量,通过低谷抽水竞争性招标市场的建立,形成带有低谷价格信号的发电侧分时价格,进而实现抽水蓄能调峰服务价值在一定程度上的货币化体现。
二、健全激励机制,体现激励相容重要原则
《完善意见》有效构建了激励机制,一方面鼓励引导抽水蓄能电站作为独立市场主体参与电力中长期交易、现货市场交易和辅助服务市场(补偿机制),一方面明确参与市场的相关收益“20%由抽水蓄能电站分享,80%在下一监管周期核定电站容量电价时相应扣减”。这一收益分享的机制安排,体现了机制设计中的激励相容原则,使得抽水蓄能电站在优化个体收益的同时,与顶层设计的导向相兼容,充分释放抽水蓄能电站在电力系统中的调节价值。同时,下一监管周期80%的扣减也合理兼顾了降低输配电成本的政策目标,实现了全社会各利益相关主体的共赢。
三、约束机制融入标尺竞争的基本理念
《完善意见》对抽水蓄能容量电价核定办法中首次融入了标尺竞争的新理念,明确以行业先进水平合理确定核价参数,提高了政府定价的规范化、透明度。
对于现金流核算中运行维护费率,明确按在运电站从低到高排名前50%的平均水平核定,在以竞争性方式形成电量电价的同时,提高了容量电价中的竞争成分。同时,《完善意见》通过强化抽水蓄能电站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加强利用情况的监管和考核,做到激励和约束“双管齐下”,保障抽水蓄能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增强抽水蓄能项目的经济性,促进抽水蓄能电站健康可持续发展。
四、首次提出考虑功能定位和服务范围的容量电费分摊原则
容量电费的分摊疏导是理顺抽水蓄能价值传导链的重要环节。考虑到各抽水蓄能电站在功能定位和服务范围上的差异,按照“谁受益、谁承担”原则,《完善意见》进一步促进了抽水蓄能容量电费分摊结构的合理化。对于服务于区域电力系统的抽水蓄能电站,《完善意见》提出,容量电费在多个省级电网的分摊与区域电网容量电费的分摊相统一,注重了与输配电价政策的衔接,有利于抽水蓄能电站发挥容量备用效益。对于在项目核准文件或可研报告批复中明确服务于特定电源和电力系统的抽水蓄能电站,《完善意见》提出,容量电费按容量分摊比例在特定电源和电力系统之间进行分摊,做到了抽水蓄能项目的闭环管理,有利于探索抽水蓄能电站与特定电源一体化运营的新模式。
五、配套保障机制,为社会资本参与抽水蓄能电站建设保驾护航
为积极调动社会资本参与抽水蓄能电站建设,保障非电网投资抽水蓄能电站合理权益,《完善意见》提出“电网企业要与非电网投资主体投资建设的抽水蓄能电站签订规范的中长期购售电合同,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对抽水蓄能电站实施调度,严格执行我委核定的容量电价和根据本意见形成的电量电价,按月及时结算电费”。
“规范的中长期购售电合同”、“按月及时结算电费”两项明确的约束性要求,为社会资本投资抽水蓄能电站提供了必须的机制遵循,稳定了其投资的可预期性,极大调动了社会资本参与抽水蓄能电站建设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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