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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哈密100MWH钛酸锂储能调频项目再次严重推迟 新金路董事长遭问询

2021-01-21 11:10来源:北极星储能网作者:风满楼关键词:储能调频钛酸锂储能电站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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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受疫情等因素影响导致上述合作投资实施的新疆哈密100MWH钛酸锂储能调频电站项目严重推迟未能达到预期,这笔五千多万的收购款至今未能到账,刘江东先生本人已经受到了证监会的问询。

2019年年底,新疆哈密100MWH钛酸锂储能调频电站项目因缺乏经验,导致建设不顺,严重推迟工程进度,其幕后股东新金路与业主方新金路与股东四川兴能以缺乏新能源领域经验及相应专业技术人才为由,拟转让其持有的75%股权给成都市新众鑫。

该收购案中,第二期五千多万收购款未能到账,新金路公司董事长刘江东先生个人为新众鑫进行了担保。

一波三折的储能项目

据北极星储能网了解,新疆哈密100MWH钛酸锂储能调频电站项目早在2018年5月1日,由新疆融创诚哈密100MWh钛酸锂电池储能调频电站示范项目开始启动,该项目总投资12.4亿元,计划分别建设巴里坤县三塘湖东方民生风电场20MWh钛酸锂电池储能调频电站、巴里坤县三塘湖风电场30MWh钛酸锂电池储能调频电站、伊州区东南风电场30MWh钛酸锂电池储能调频电站、伊州区东南风电场20MWh钛酸锂电池储能调频电站。通过控制储能装置的充放电状态及速率,实现参与电网的调峰和调频。

四川金路集团于2019年4月4日发布公告称,新疆融创诚新能源有限公司已收到了哈密市发改委《关于新疆融创诚100MWH钛酸锂电池储能示范项目电量消纳的函》,明确了全额消纳示范项目电量的方式,该函符合示范项目备案及审批流程;还收到了华电《关于储能示范项目进展的函》,四川金路已和华电新疆新能源分公司达成储能项目合作合同能源管理协议。

华电要求四川金路承诺:一是目前提供的相关资料以及与哈密市政府及相关单位沟通情况,新疆融创诚100MWH钛酸锂电池储能示范项目风险可控,二是双方履行协议后,由于收益无法达成或其他合作方协议无法签署等原因造成项目搁浅或停滞超过2个月,承诺以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金额及两倍同期银行利息收购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并且在新疆融创诚新能源有限公司与华电合同能源管理协议签署完成以前不动用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增资的6000万元资本金启动一期项目开工建设。

北极星储能网了解,项目的一期巴里坤三塘湖20MWH储能电站已于2019年9月开工,但项目后续需专业技术和大量资金支持,业主方新金路与股东四川兴能以“缺乏新能源领域经验及相应专业技术人才”为由,拟转让其持有的75%股权给成都市新众鑫。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新疆融创诚股权结构变更为:成都市新众鑫持股75%,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25%。

然而,这笔收购款却迟迟未到,反而把新金路公司的董事长刘江东先生脱下了水。

董事长个人承诺到期,未能还款

新疆哈密100MWH钛酸锂储能调频电站项目的建设过程中曾因缺少资金,由新金路董事长刘江东先生出具个人《承诺函》,承诺若成都市新众鑫未按协议约定足额向公司支付上述第二期股权收购款,则其差额部分由其本人补偿给公司。现在储能电站项目开发进度严重推迟,收购款迟迟未能到位,但刘江东先生却未能如约自掏腰包,因而受到了证监会的问询。

公司公告称:

经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董事局会议审议同意,由成都市新众鑫收购公司所持有的新疆融创诚25%股权,股权收购款分二期支付。其中,第一期股权收购款人民币1,200万元已付清,第二期股权收购款人民币5166.06万元,应不迟于2020年6月30日支付给公司。

2020年4月28日,公司收到公司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刘江东先生出具的《承诺函》,刘江东先生承诺:若成都市新众鑫未按协议约定足额向公司支付上述第二期股权收购款,则其差额部分由其本人补偿给公司。

截止 2020 年 6 月 30 日,公司尚未收到上述第二期股权收购款。 为此,公司向成都市新众鑫发送了书面《催款函》,要求其履行协议约定,向公司支付上述第二期股权收购款人民币5166.06万元;

同日,公司向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刘江东先生发送了书面《告知函》,若成都市新众鑫未按照上述协议约定足额向公司支付上述第二期股权收购款,则刘江东先生需严格履行做出的上述承诺,将其差额部分补偿给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公司就上述事项履行了信息披露程序。 截止本回复日,公司尚未收到上述第二期股权收购款。

在收到《关注函》后,公司向刘江东先生进行了书面函询:截止目前,公司尚未收到成都市新众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应付第二期股权收购款5166.06万元。

截止本回复日,公司尚未收到刘江东先生的差额补偿资金。上述交易实质为公司直接投资新疆融创诚实施新疆哈密100MWH钛酸锂储能调频电站项目。公司未将投资款支付给公司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刘江东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金海马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使用,上述投资款不存在第一大股东资金占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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