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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7日一早,安徽省滁州市嘉安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称嘉安汽车)厂房外发生一起电动汽车电池自燃事故,从自爆到起火前后不到两分钟——这已是2020年4月以来,存放在该厂房内的单体锂电池发生的第4起自燃自爆事件。而发生自燃自爆的电池,均来自安徽鸿创新能源动力有限公司(以下称鸿创新能源)。
除在厂区内发生自燃自爆事故外,仅2019年5月到11月间,因电池原因,嘉安汽车对外销售的嘉安低速锂电车中有17辆车在静止状态下自燃。嘉安汽车声称,由鸿创新能源提供的1500多台汽车锂电池,两年内竟有50多台发生自燃事故。
2019年,嘉安汽车将鸿创新能源告上法庭。今年1月4日,此案开庭后,嘉安汽车方面声称遭遇“阴阳裁判”——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安徽滁州市南谯区法院在2020年5月出具过一份准许其撤诉的民事裁定并公布上网,随后又将已“撤诉”案件移送滁州市中院审理。嘉安汽车调取撤诉裁定原件时又被告知该裁定不存在。
“究竟是谁在捣鬼?”1月7日,嘉安汽车负责人宋雪向上游新闻记者表示,希望南谯区法院能针对撤诉一事给个说法,更希望滁州市中院能公平审理此案。
政府控股新能源企业,所产电池频发自燃
1月7日早晨,嘉安汽车厂房外,单独存放的锂电池在静止状态下自燃。有视频显示,自燃时电池冒着浓浓白烟,并伴有火光。幸好公司安保人员及时灭火,才避免了火势蔓延。
嘉安汽车负责人宋雪告诉记者,这是自2020年4月20日以来,该厂发生的第4次电池在未装车单独静止状态下发生自燃。“一两分钟内发生爆炸并燃起大火。”宋雪说。
2020年4月20日电池首次自燃后,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经消大队简字(2020)第0009号《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显示,经初步判定,起火原因为电池自燃引发火灾。
宋雪称,这些存放在厂房内自燃的电池均来自鸿创新能源,该公司也是嘉安汽车的电池供应商。之所以选择鸿创新能源作为合作伙伴,主要看中其是政府投资的公司,质量上有保障。
工商登记信息显示,鸿创新能源共有4名股东,其中占股19.8%的滁州市同创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是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属的滁州市高新技术开发中心和滁州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在此背景下,2018年6月13日,嘉安汽车与鸿创新能源签订《零部件供应商定点协议》及《零部件供应商定点价格协议》,约定嘉安汽车从鸿创新能源处采购锂电池包用于新能源车辆生产,并约定若因产品质量问题引发事故,鸿创新能源需承担赔偿嘉安汽车商誉损失、消除缺陷费用、运输费等其他各项损失。
2018年12月30日、2019年1月16日,双方又分别签订了《零部件开发技术协议书》及《技术协议补充协议》,约定合同履行期间,鸿创新能源向嘉安汽车供货约1500台锂电池包,嘉安汽车将其安装在嘉安低速锂电车型上市销售。
宋雪介绍,从2019年3月开始,该公司陆续出现因电池不断发生继电器粘连、电芯压差大等质量问题,导致车辆不能正常行驶的案例。仅2019年5月23日至2019年11月,经检测及经销商反馈的电池质量问题约有300例。其中,17台嘉安低速锂电电动车因电池问题陆续在安徽定远、山东聊城、湖南岳阳等多地发生静止自燃事故。

▲2020年8月,国家机动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的报告显示,嘉安汽车电池挤压和针刺检测不符合标准。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电池自燃50多起,初检几乎全不合格
据宋雪提供的多张汽车自燃图片显示,自燃汽车均是在静止状态下发生自燃,多数车辆被烧得仅剩发黑的框架。
据嘉安汽车统计,截至目前,由鸿创新能源供货的嘉安锂电池为1531台,售后故障率超过30%,全国已累计发生50多起电池自燃事故,自燃事故发生率高达3%。因电池自燃事故频繁发生,嘉安汽车遭遇用户退车索赔,经销商大规模退网,销售网点骤减70%。
宋雪表示,电池自燃至少造成该公司订单损失5000台以上,损失金额近4亿元。
“期间,我们多次要求鸿创新能源召回市场上有问题电池,但对方拒不召回。无奈之下,我们只能自行购买其它有质量保障的电池为用户更换并赔偿用户损失。目前已更换1000多套问题电池,支付了50起电池自燃事故的巨额赔偿费用。”宋雪说。
宋雪介绍,因双方争议较大,2020年7月17日,滁州市政府成立了鸿创电池自燃自爆应急处置组,委托国家机动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搭载鸿创电池的嘉安汽车进行鉴定。同日,又组织嘉安汽车、鸿创新能源和经销商代表在嘉安汽车厂区内对前期嘉安自行召回的鸿创电池进行质量检测,初步检测结果为鸿创电池几乎全部不合格。
2020年8月28日,受安徽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委托,国家机动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出具了嘉安汽车《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所检项目除单体蓄电池挤压、针刺不符合相关要求外,其余所检测项目均符合相关标准。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在对整车单体蓄电池挤压试验中,被检测电池均出现起火现象。《检验报告》中明确标注,单体蓄电池按照检测方法进行检验应不爆炸不起火。
400万赔偿款被扣留,庭审辩称电动车自燃与电池质量无关
宋雪称,就在《检验报告》出具3天后的2020年9月1日,鸿创新能源表示,会向嘉安汽车返回货款及预赔偿处理召回鸿创电池的处置款共400万元。随后,鸿创新能源将款项转至滁州经开区管委会的监管账户。嘉安公司多次向管委会申请转出,均未被同意。
1月4日,此案在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双方质证。鸿创新能源当庭表示,该公司生产的电池包没有质量问题,并申请第三人电芯企业参加庭审。
1月7日,鸿创新能源公司质量部主任金伟伟回应上游新闻记者表示,对于国家机动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的《检验报告》真实性不存在疑义,但其不认为是电池质量引发的自燃事故。
金伟伟说:“检测结果显示,电芯存在挤压(检测)不合格的情况,但是不能认定汽车自燃与其有直接关系。我们认为,嘉安汽车在安装、使用和维护方面是存在问题的。由于双方目前已经在诉讼阶段,所以以法院判决为主。若法院依据《检验报告》等证据认定系电池问题引发的车辆自燃,我们会承担相应责任。”

▲2020年5月29日,滁州市南谯区法院发布裁定书称,因双方申请撤诉,已准予撤诉请求。
图片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被撤诉后又移送管辖,法院被质疑搞“阴阳裁判”
本以为只是一起因产品质量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但1月4日庭审前,宋雪却发现,这起被拖了一年才审理的案件远不是她想的那么简单。
“开庭前我们查询发现,2020年5月29日,南谯区法院曾作出过一份民事裁定书并公布上网。裁定书载明,我们起诉鸿创新能源的案件曾主动提出撤诉请求。但实际上,我们从未提出过撤诉,甚至对此毫不知情,而且也没有收到过任何一份有关撤诉的法律文书。”宋雪说,她据此怀疑有人在干预案件审理。
据2020年5月29日南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1103民初5258号《民事裁定书》显示,南谯区法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安徽嘉安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安徽鸿创新能源动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嘉安公司和鸿创新能源于2020年5月29日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撤回反诉。因此,南谯区法院作出准许双方撤诉的民事裁定。
因始终未见到该裁定书的原件,1月5日,嘉安汽车代理律师向南谯区法院提出了调取撤诉裁定书原件的申请。得到的回复却是没有找到该民事裁定书的原件,只有鸿创新能源对此前反诉嘉安汽车的撤诉裁定。这更加深了宋雪的怀疑。
值得注意的是,就在该民事裁定书发布5个月后,即2020年10月12日,南谯区法院又作出(2019)皖1103民初5258号《民事裁定书》。据中国裁判文书网2020年10月29日公布的裁定书内容显示,南谯区法院称,嘉安公司诉讼期间变更其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后的诉讼标的额为44615725.3元。本案双方当事人均在滁州市辖区,根据相关规定,嘉安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的标的额高于本案受案标的。故该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应移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此作出移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的裁定。

▲2020年10月12日,滁州市南谯区法院称裁定:因诉讼期间嘉安汽车变更请求,已移送滁州中院审理。
图片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既然已经撤诉,为什么还同意我们的变更诉讼请求,并移送滁州中院审理,而且还开了庭?”宋雪称,今年1月28日,嘉安汽车和鸿创新能源的案件将继续在滁州中院开庭,而她也希望南谯区法院能针对撤诉情况作出说明。
嘉安汽车代理律师连大有认为,同一法院对同一案件出现两种不同裁判,即所谓“阴阳裁判”,问题是严重的。首先,除法定情形按自动撤诉处理外,撤诉必须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既使是对律师的特别授权,其撤诉申请的申请人也应当是当事人而不是律师。双方都撤诉了,法院又将案件送上级法院管辖,在逻辑上是行不通的。这种“阴阳裁判”的出现,极有可能涉嫌枉法裁判或其他违法违纪甚至犯罪线索,当事人可以依法向市级检察院进行刑事控告,也可以向纪律监察部门反映。
对此,该案负责人滁州市南谯区法院陈姓法官回应上游新闻记者表示,此案审理肯定不存在违法违纪情况,请当事人放心,针对撤诉的《民事裁定书》经请示领导后会作出明确答复。
截至发稿,南谯区人民法院并未就此事进行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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