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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发改委:峰谷价差拉大 鼓励储能产业发展

2020-11-04 10:56来源:江苏省发改委关键词:储能峰谷价差储能政策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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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日,江苏发改委,公布了《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江苏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明确了江苏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明确提出:进一步降低谷期电价,拉大峰谷价差,充分发挥峰谷电价移峰填谷作用,鼓励储能产业发展

虽然大工业电价整体低调,但峰谷价差进一步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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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政策原文: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核定第二监管周期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决策部署,持续推进输配电价改革,进一步降低企业用电成本,近日,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2020-2022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508号)要求,制定出台了江苏电网第二监管周期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印发《关于江苏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价格发〔2020〕1183号),明确2020年除高耗能行业以外的工商业用户电费打95折,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

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疏解电价矛盾,支持电力可持续发展。一是江苏电网第二监管周期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聚焦降低大工业电价,着力减轻制造业用电成本;二是扩大大工业各电压等级之间的价差,优化电价结构,促进增量配电网项目的发展;三是进一步降低谷期电价,拉大峰谷价差,充分发挥峰谷电价移峰填谷作用,鼓励储能产业发展;四是理顺输配电价与目录电价的关系,促进电力市场交易更加规范透明。

2021年1月1日起,大工业、一般工商业平均销售电价将较第一监管周期分别下降每千瓦时4.55分和0.46分。大工业用电1-10千伏、20-35千伏、35-110千伏、110千伏、220千伏及以上的各电压等级目录销售电价每千瓦时分别下调3.5分、3.9分、4.5分、5.5分和6.5分。上述政策实施后,预计年减轻我省大工业用户用电成本超过150亿元,为促进我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江苏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省电力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2020-2022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508号)要求,现就江苏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江苏电网各电压等级输配电价(含增值税、线损、交叉补贴和华东区域电网容量电费,下同)和销售电价具体标准详见附件。

二、采取市场交易方式的上网电价(包括脱硫、脱硝、除尘和超低排放电价),由用户或市场化售电主体与发电企业通过自愿协商、市场竞价等方式形成。电网企业按照本通知公布的标准收取输配电价。未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用户,执行政府规定的销售电价。

三、为应对新冠疫情影响,今年国家实施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本年度继续执行现行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本通知所附江苏电网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四、请省电力公司根据国家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控制成本,提高电网服务水平;对各电压等级的资产、费用、收入、输配售电量、负荷、用户报装容量、线损率、投资计划完成进度等与输配电价相关的基础数据进行统计归集,按照《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发改价格规〔2020〕101号)规定,于每年5月底前将上一年有关数据及相关情况报送我委。

五、请各地发展改革委、电网企业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本通知平稳执行到位。如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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