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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印发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推动储能资源、新能源微电网等综合开发利用

2019-01-14 13:10来源:北极星储能网关键词:储能移峰填谷可再生能源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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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储能网获悉,河南省发改委日前发布了《关于印发河南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改通知提出推动需求响应资源、储能资源、分布式可再生能源、新能源微电网的综合开发利用,开展大容量机电储能、熔盐蓄热储能、高效化学电池储能等多种储能示范应用,以“互联网+智慧能源”新模式促进用电管理服务更加友好、高效。

电力需求侧管理通过实施有效的节约用电、环保用电、绿色用电、智能用电、有序用电、需求响应等措施,加强全社会用电管理,在用电环节制止浪费、降低电耗、移峰填谷、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减少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达到节能减排、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提高智能化用电水平、保障电网稳定运行等目的,推动我省能源、经济、环境协调发展。

电力生产供应和消费应贯彻节约优先、绿色低碳的能源发展战略,在增加电力供应时,统筹考虑并优先采取电力需求侧管理措施。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推动供用电技术改进,优化用电方式,开展电能替代,消纳可再生能源电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支持和推动绿色用电,积极探索绿色电力消费与生产的协同互动形式,引导电力用户优化用电方式,逐步实现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发电就近接入配电网和就近消纳,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


原文如下:

关于印发河南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豫发改运行〔2018〕1060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物价局(办)、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国资监管机构,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关于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新形势下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我们制定了《河南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12月25日

附件

河南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发布的《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修订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电力需求侧管理通过实施有效的节约用电、环保用电、绿色用电、智能用电、有序用电、需求响应等措施,加强全社会用电管理,在用电环节制止浪费、降低电耗、移峰填谷、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减少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达到节能减排、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提高智能化用电水平、保障电网稳定运行等目的,推动我省能源、经济、环境协调发展。

第三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政府国资委、省能源局按照职责在各领域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运行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和参与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

第四条电力生产供应和消费应贯彻节约优先、绿色低碳的能源发展战略,在增加电力供应时,统筹考虑并优先采取电力需求侧管理措施。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推动供用电技术改进,优化用电方式,开展电能替代,消纳可再生能源电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五条电网企业、电能服务机构、售电企业、电力用户是电力需求侧管理的重要实施主体,各方应依法依规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

第二章 节约用电

第六条节约用电是指加强全社会用电管理,综合采取合理、可行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在用电环节制止浪费、降低电耗、实现电力电量节约,促进节能减排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第七条电网企业在规划、运行、管理等环节中,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落实好各项电力需求侧管理措施。电网企业应完成当年电力、电量节约指标,原则上不低于售电营业区内上年最大用电负荷的0.3%、上年售电量的0.3 %,电网企业可通过自行组织实施或购买服务实现。社会资本投资的增量配电网经营企业暂不参与考核,但应当主动采取措施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每年年初企业应将经营区域内上一年度电力电量节约量和工作措施上报省发展改革委。

第八条电网企业、电能服务机构、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在节约用电工作中应发挥的作用:

(一)电网企业应采用先进的供配电节能技术,使用节电型输变电设备,通过科学、合理的规划以及采用其他技术措施减少供电半径,增强无功补偿,加强无功管理,合理优化输配供系统结构,采取各项管理措施与技术措施,逐步将线损率降低至全国平均水平以内。

(二)鼓励电能服务机构、售电企业创新服务模式,帮助用户节约电力电量,提高生产运行效率,为用户提供用电咨询、合同能源管理、用电监测和诊断、综合节电方案设计及设备改造等“一站式”综合电能管理服务。

(三)鼓励电力用户积极采用《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中的技术,倡导购买、使用高效节能产品,推行绿色生产、生活方式,提高电能利用率。

第九条加快淘汰企业落后用电设备,鼓励企业优先采用产业关联度高、市场潜力大的节电环保技术,重点推进余热余压利用设备、高效电机、节电型变压器等高效环保的节电产品应用,引导企业依法用电、合理用电,促进企业生产与电能使用的协调发展。

第十条鼓励推进工业、建筑等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组织开展产业园区、工业企业、综合商务区等功能区电力需求侧管理示范,建立和完善第三方评价机制,开发和传播典型案例,引领和促进工业与建筑等领域节电、降耗、提效,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十一条政府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能效电厂项目示范,制定和发布电力需求侧管理技术推广目录,引导电力用户加快实施能效电厂项目。

第十二条支持发展电能服务产业,推动建立电力需求侧管理服务机构体系。鼓励电力需求侧管理指导中心、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电能服务机构等机构创新服务内容和模式,为电力用户提供全方位的节电咨询、设计、工程施工、评估、监测等配套服务。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联合,建立节电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和节电设备、技术研发平台。鼓励电能服务机构等向售电企业转型。

第三章 环保用电

第十三条环保用电是指充分发挥电能清洁环保、安全便捷等优势,在需求侧实施电能替代燃煤、燃油、薪柴等,促进能源消费结构优化和清洁化发展,支持大气污染治理。

第十四条政府主管部门应支持开展环保用电,推动在需求侧合理实施电能替代,促进大气污染治理,扩大电力消费市场,拓展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十五条实施电能替代新增电力电量需求应优先通过可再生能源电力满足,并在电网企业年度电力电量节约指标完成情况考核中予以合理扣除,对于通过可再生能源满足的电能替代新增电力电量,可计入电网企业年度节约电力电量指标。

第十六条电能替代应纳入各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对符合条件的电能替代项目给予支持,利用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等渠道,结合区域内实际,制定合理的奖励和补贴办法。

第十七条加紧实施“煤改电”配套输变电工程建设工作,积极推广浅层地热能、地源热泵、水源热泵、空气源热泵、电蓄热、发热电缆、电热膜等采暖技术,为进一步推进冬季清洁供暖和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创造条件。

第十八条电网企业、电能服务机构、售电企业应推动工业制造、农业生产、交通出行、大型公用及商业建筑用能等领域电气化,不断强化电能替代服务保障,持续提升电能替代设施、设备建设和运营水平,提高环保用电的供电保障能力,做好环保用电的供电服务工作。

第十九条鼓励电力用户使用电能替代技术推广目录中电锅炉、电窑炉、热泵等电能替代技术,对落后用电设备进行改造升级,以点带面,发挥示范效应。

第二十条电网企业应积极探索建立供需互动响应机制,精准分析电网负荷裕度、投资及运营成本,发挥新型设备在需求响应方面的作用,实现电能替代负荷与电网互动响应,提升电力系统的灵活性、稳定性。

第二十一条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电能替代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探索多方共赢的市场化运作模式。

第四章 绿色用电

第二十二条绿色用电是指绿色电力消费与生产的协同互动,从需求侧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有效消纳利用,推进能源绿色转型与温室气体减排。

第二十三条支持和推动绿色用电,积极探索绿色电力消费与生产的协同互动形式,引导电力用户优化用电方式,逐步实现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发电就近接入配电网和就近消纳,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

第二十四条电网企业、售电公司、电能服务机构应积极培育绿色用电消费群体,创新制定可再生能源用电模式,推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向广大电力用户延伸,通过广泛宣传普及可再生能源的优越性和积极意义,引导终端用户优先选用可再生能源电力。

通过发放绿色电力证书等形式,鼓励广大电力用户购买可再生能源电力,推动绿色用电朝市场化方向发展。鼓励政府、国有企事业机关等率先购买可再生能源电力,积极支持绿色用电。

第二十五条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推进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综合应用,形成可再生能源局部优势区域,改善城镇和农村生产、生活用电条件。

第二十六条选择需求响应资源条件好、可再生能源富集的区域,因地制宜开展需求响应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试点,以互联网技术为支撑,探索、推广多方共赢的需求响应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协同新模式。

第二十七条积极探索“源”“网”“荷”友好互动系统,借助“互联网+”技术和智能电网技术的有机融合,将零散分布、不可控的负荷资源转化为随需应变的能效电厂资源,当出现可再生能源电源波动和电网紧急事故时,引导、鼓励用电客户主动转变为能效电厂,增强电网安全保障能力和可再生能源消纳能力。

第二十八条改善电力运行调节,将需求响应资源统筹纳入电力运行调度,提高电网的灵活性,为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消纳创造有利条件。

第二十九条探索建立需求响应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协调互动的经济激励机制,对需求响应参与方给予经济补偿,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通过灵活的电价机制引导需求响应用户购买可再生能源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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