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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启动2016-2017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申报

2018-08-17 18:12来源:北极星储能网关键词:新能源汽车新能源汽车补贴吉林新能源汽车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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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储能网获悉,吉林省工信部近期发布了《关于组织申报 2016-2017 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购置补贴资金的通知》,2016 年补贴标准依据国家同期补贴标准50%核定,2017年补贴标准依据国家同期补贴标准 25%核定。申报资料需2018年8月31日前逐级上报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和省新能源汽车监管平台,逾期未申报不予受理。详细申报条件及流程如下:

关于组织申报 2016-2017 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购置补贴资金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新能源汽车推 广牵头部门、财政局,长春市工信局、通化市工信局:

根据《吉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吉 财产业〔2016〕593 号),《吉林省 2017-2018 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吉财产业〔2018〕50 号),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发改委《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 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 号)和《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 号),工信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装〔2016〕377 号)等文件要求以及省政府对 2015-2016 年新能源公交车辆推广应用省级购置补贴政策的批示精神,现将2016-2017 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购置补贴资金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

补贴对象为在省内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在省内购买首次落籍,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完成国家补贴清算的新能源汽车均可 申请省级补贴资金。

二、补贴标准

2016 年补贴标准依据国家同期补贴标准 50%核定,2017 年补贴标准依据国家同期补贴标准 25%核定。省内各级财政补贴总和原则上不超过新能源汽车购置价格(扣除国家补贴)与同类传 统汽车的差价部分。对按照上述补助标准计算出现的超出部分, 相应核减省级补贴金额。

三、申报主体及条件要求

在本省注册的汽车生产企业在省内销售的新能源车辆,由该 生产企业负责补贴资金的申请;非本省注册的汽车生产企业经由 省内销售机构销售的车辆,由该生产企业授权委托一家在我省注 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统一负责补贴资金的申 请,并作为生产企业代表,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

具体条件要求如下:

(一)申报单位在省内销售的新能源汽车应按照省级补贴标准先行垫付给消费者后予以申请。

(二)省内注册的汽车生产企业新能源汽车监管平台已接入省新能源汽车监管平台。

(三)公交等公共服务领域营运新能源车辆需取得经营企 业许可,且已纳入省新能源汽车监管平台,实现数据对接。

(四)生产企业要完善售后服务及应急保障体系,在省内建立售后服务网点,及时解决新能源汽车技术故障和安全隐患。

(五)涉及骗补问题车辆不予补贴。

(六)对虚高销售价格及虚报同等传统车型参考价格的新能 源车辆不予补贴。

(七)对长期闲置车辆(行驶里程低于 2 万公里)不予补贴(私人购买、作业类专用车、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除外)。

四、申报材料

(一)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申请 车辆基本信息及运行情况,国补资金清算情况,省补资金垫付情 况,省新能源汽车监管平台接入情况,售后服务及安全保障情况 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相关情况等)。

(二)补贴资金申请表和汇总表(附件 1 和 2)。

(三)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复印件。

(四)车辆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凭证、车辆买卖合同复印 件,同等传统车型参考价格证明材料(税务局车辆购置税价格报送信息系统中同等传统车备案零售价格-生产企业提供并盖章)。

(五)生产企业售后服务、安全保障及废旧电池回收等方案 及承诺书。

(六)申请补贴车辆的国家补贴清算证明材料(由生产企业提供国补申请和下拨文件)。

(七)提供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 3)和生产企业授权委托书(附件 4)。

(八)公交等公共服务领域营运车辆需提供由省新能源汽车 监管平台出具的入网车辆数据等信息证明。

(九)申报车辆信息公示表(由地方牵头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附件 5)。

(十)车型公告参数表及车辆一致性证书。

以上申请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新能源汽车监管平台各一份),均需加盖公章(必要时需提供原件)。各地主管部门对申报资料要严格把关,对申报资料不准确、 不完整、不规范、不清晰的申报单位不予受理。申报材料由省新能源汽车监管平台初审通过后,需以光盘形式报送电子版材料。

五、申报、审核和拨付流程

各地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和受理补贴资金申报工作,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对申请单位所上报的材料及车辆进行 审查核实并向社会公示(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形成资金申请报告于 2018 年 8 月 31 日前逐级上报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和省新能源汽车监管平台,逾期未申报不予受理。

省工信厅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及补 贴核算,并会同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经财务审查、资料审核和重 点抽查后,形成核查报告,省财政厅根据核查报告按程序拨付补 贴资金。各市(州)、县(市)财政部门收到补贴资金后,5 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给申请单位。

六、各自责任

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信息的真实准确性负责。汽车生产厂商 须对销售产品的一致性和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运营车辆与 申请材料不符、性能指标未达到要求,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补贴 资金等违规、违法情形的,一经查实取消该生产企业及销售机构 申请补贴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各地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财政部门及相关部门要组织 专业人员对申报材料严格把关,做好本地省级补贴资金申报材料 的审核、数据汇总、材料报送及申报材料档案管理等工作,并对 本地申请车辆及材料的完整合规性、真实有效性和审核核查结果 负责。地方财政部门对及时足额拨付补贴资金负责。省工信厅、 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上报的资金申请报告和申报车辆实 际推广情况负监督检查责任。

对各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及 其工作人员存在未按照上级要求进行分配审批、审核把关不严、 核查工作组织不力、擅自超出政策规定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甚至协助企业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等违反相关政策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国家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截留、挪用、骗取补贴资金以及其他违法使用补贴资金的行为,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存在把关不严、渎职失职的, 将按规定核查追究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责任。

七、其他

(一)对尚未完成 2017 年度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资金清算的车辆,待国家完成清算后,省级补贴资金申报将另行通知。

(二)对符合《省工信厅 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 2015-2016 年度新能源公交车辆推广应用省级购置补贴资金的通知》(吉工信办联〔2017〕48 号)文件要求,且未完成补贴清算的公交车辆,可按照该文件(吉工信办联〔2017〕48 号)要求在本次申报一同提交申报材料。

(三)对符合《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新能源汽车加快发展的政策意见》(吉政办发〔2016〕70 号)加快省级运营服务平台建设要求的省级新能源汽车类运营服务平台单位,可根据平台年度运营情况编制项目建设运营补贴申请报告,并于 8 月 31 日前逐级上报至省工信厅和省财政厅。

八、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工信厅 汽车处 闫 石 0431-88906102

省财政厅 产业发展处 王大平 0431-88550567

省新能源汽车监管平台 杜雯慧 18943909965

附件:1.购置补贴申请表

2.购置补贴申请汇总表

3.申请单位承诺书

4.生产企业授权委托书

5.申报车辆信息公示表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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