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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让国家电网承担充电设施安全主体责任

2016-08-26 08:26来源:经济参考网作者:李志勇关键词:充电设施电动汽车电池管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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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1日,以“安全保障创新引领”为主题的中国电动汽车百人会夏季论坛在河南郑州举行。论坛上,业内人士认为,随着国家政策激励制度的逐步退坡,行业普遍意识到,研发试验能力偏弱、关键技术不足、燃料电池产业链不完整、低温环境适应性差等问题将成为制约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障碍。尤其是电动汽车的安全问题,已成为横亘在产业发展路上的首道关卡,甚至决定着产业最终的成败。

中国工程院院士黄其励讲话内容整理:

中国工程院院士黄其励提出,仔细分析一下可以发现,充电设备有四个危险源。

第一个危险源是充电设备本身。由于漏电以及接地故障或者老化等原因,可能造成充电设备存在安全风险。可以通过充电设备硬件电路的设计和软件监测对是否超限、超充等进行判断和防护。因此,充电设备本身可以在外绝缘防护、漏电保护、充电过程绝缘监测以及接地持续性的监测方面做工作,防止人身触电。

第二个危险源是充电接口。充电接口“一手牵两家”,这样可能会因为积尘、触头磨损等引起燃烧,或者锁止机构不完善导致带电插拔的危险,可以通过电子锁止和增加传感等手段增加安全防护。再就是机械锁的联动,下面串一个电阻,当装置发生变化时电阻的电压就发生了变化,从而可以起到停止充电的作用。另外,用电子锁,当机械锁一旦动作失灵,可以进行第三次保护。通过这些措施防止接口燃烧和带电插拔。

第三个危险源来自于电池系统、车载充电机相连的整车电池。电池因过充、过温等原因导致燃烧等风险,可以通过电池管理优化、车辆控制流程优化等手段提高安全防护,保证电池安全,防止带电启动。

第四个危险源则是运营系统的信息安全。如何防止黑客攻击、解决系统缺陷?可以通过“硬件+软件”的安全防护措施来提高运营系统的安全,防止重要信息泄漏和用户的支付风险。

目前,国外比较重视事后惩罚,他们把监管和事后惩罚统一,建立起了事后惩罚赔偿制度,来保障设备的安全,而国内则比较重视事前的质量监督,我们应该加强事前的准入、事中的管理和事后的惩罚,通过综合手段来确保设备的安全。

就此提几个建议:

第一,进一步明确安全责任主体,责权分开,完善安全责任主体,加大执行和监督力度。

首先,政府应建立安全责任体系,制定安全管理的政策法规,建立行政监管体系,强化引导、监督,加强事前准入、事中管理和事后的惩罚力度,建立行业诚信档案,促进行业自律。其次,进一步明确车企是整车安全的责任主体,建立覆盖车辆行驶、充电、车辆停放全范围的安全管理体系。

其次,进一步明确充电运营商是充电设施安全的责任主体。国家电网公司是充电运营商的一个组成部分,应该把这个充电设施的安全主体担当起来,确保充电设备作为整个运行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

第二,建立安全的技术标准。

首先,国家已有了许多技术标准,但很多并不完善,需要提高并完善标准体系。主管部门应该组织一些单位在整车动力电池、充电设备、信息的安全方面制定标准,达到标准才能够准入。

其次,加强运行监控,包括质量监督。现在的情况是,送去检测的设备样品是好的,一旦商品化后质量就变差了,所以要加强全过程的质量监督。车企和充电设施的运营单位应该加强数据监督和数据交换,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提高风险检测和预判能力,确保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做到对人的保护。

第三,树立全社会电动汽车的安全理念,加强科普教育,培养安全行为。

原标题:黄其励:国家电网应担当充电设施安全主体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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