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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南通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印发(全文)

2016-06-08 13:39来源:北极星储能网关键词:新能源汽车新能源汽车补贴储能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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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储能网了解到,近日江苏南通印发2016年南通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以下为细则全文:

2016年南通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市财政对2016年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以及充换电设施建设费用给予补贴。为及时兑付补贴资金,特制定本细则。

一、补贴对象

市级财政资金补贴对象为本市范围内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和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

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其中:私人消费者仅限于购置新能源乘用车。

以财政性资金购买新能源汽车的,省、市财政均不再给予购车补贴。

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符合省经信委、省能源局等部门制定的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补贴标准

(一)车辆购置补贴标准

各类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标准详见附件1。

省、市两级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汽车售价的60%(汽车售价以销售发票为准),其中市级财政补贴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汽车售价的30%。

(二)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标准

市级财政资金对公共领域充电设施运营单位按充电桩充电功率给予补贴,交流充电桩每千瓦400元、直流充电桩每千瓦600元。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群的省、市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三、资金拨付

(一)车辆购置补贴资金

1、对列入市年度推广应用计划的,且用于公共服务领域的车辆,市级财政全额负担市级补贴。对计划外(其他社会法人和私人领域购买者)的补贴,购买者属各区的,由市与区按照财政体制结算总量留成率分别负担;购买者属各县(市)的,由各县(市)分别负责,并及时兑现补贴资金。

2、申请市级财政补贴提供以下材料:

(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车辆购置)(附件3-1);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复印件;

(4)注册地公安部门核发的车辆登记证和行驶证复印件;

(5)车辆用途及车辆运营相关资质证明;

(6)5年内不转让车辆的承诺;

(7)经营车辆租赁业务的企业,需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并保障用于租赁的新能源汽车正常安全行驶;

(8)私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还需提供购车者身份证复印件(非本市户籍的需一并提供社保缴纳证明,本地各县(市)户籍的,向户口所在县(市)申请);

(9)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上述相关材料,经市交通运输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拨付市级补贴资金。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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