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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6-01-04 16:09来源:北极星储能网关键词:铅酸蓄电池电池消费税锂电池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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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储能网获悉,为进一步规范铅蓄电池行业管理,加快行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国家税务总局近日颁发了《关于明确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据悉,目前铅酸蓄电池在整个电池市场份额占比较大,而锂电池市场规模相对较小。电池消费税开征后,铅酸蓄电池的价格优势会略有降低,这也会让锂电池等新型电池更具市场竞争力,推动市场竞争,加速行业洗牌。北极星储能网小编特意整理了《关于明确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与大家共享!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5号

现将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铅蓄电池自 2016年1月1日起 按4%税率征收消费税。

二、生产、委托加工电池的纳税人办理税款所属期2016年1月及以后的电池消费税纳税申报,使用调整后的《电池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和我国电池、涂料行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电池、涂料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为:

(一)电池4%;

(二)涂料7%。

四、外购电池、涂料大包装改成小包装或者外购电池、涂料不经加工只贴商标的行为,视同应税消费税品的生产行为。发生上述生产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第四条所称“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是指具有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颁发、现行有效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使用CMA徽标),且《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附表中具备相应电池、涂料检测项目的检测机构。

六、纳税人生产、委托加工《通知》第二条规定的电池、涂料,可按类别提供检测报告,但纳税人在提供检测报告时应一并报送该类产品明细清单,且明细清单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应与会计核算、销售发票内容相一致。

七、本公告自 2016年 1月 1日起 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附件2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 年12月29日

电池税目征收范围注释(粗体标记为免税)(下页)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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