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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公布:铅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及管理办法

2015-12-11 17:23来源:北极星输配电网关键词:铅酸蓄电池超级电池工业和信息化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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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经过审核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以公告形式公布;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将在核实有关情况后酌情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进入规范公告名单的铅蓄电池生产企业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四条进入规范公告名单的商品极板生产企业,应每半年向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上报上个半年的极板销售记录(销售记录格式见附2,向境外销售的需附相应出口证明)。

第十五条进入规范公告名单的铅蓄电池组装企业,应每半年向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上报上个半年极板采购记录(采购记录格式见附3,从境外采购的需附相应进口证明)。

第十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进入规范公告名单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进入规范公告名单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撤销其公告资格:

填报《申请书》时有弄虚作假行为;

商品极板生产企业不及时申报极板销售记录、销售记录不真实或将极板销售给不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

外购商品极板组装铅蓄电池的企业不及时申报极板采购记录、采购记录不真实或从不符合《规范条件》的极板生产企业采购商品极板;

拒绝接受抽查;

不再符合《规范条件》要求;

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第十七条从事铅蓄电池行业规范审核工作的有关工作人员,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5年12月25日起实施。《铅蓄电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消费〔2012〕569号)同时废止。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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